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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不付


jzic wrote:
以後租約要加但書,...(恕刪)

別鬧了!即便你加上此點,物品的物權是房客的你也不能隨意處置。
另外,房客租屋就有該房子的使用權,即便你是屋主也要循法律途徑,除非有去法院公證就可強制執行。

terrybog wrote:
其實如果一開始就合...(恕刪)



不含店面或商辦,純住家百分之99以上都沒公證
八德老圃 wrote:
別鬧了!即便你加上此...(恕刪)


但書當然會註明房客同意房東自行處理等等之類的,合約當然會寫的更清楚,怎可能讓房客抓小辮子

租約都是雙方合意即可,只要不違法,隨雙方自己訂,你也可以註明房客未付房租幾日後,房客同意放棄房屋使用權利,民法只保障雙方未註明的部分,但雙方合意的部分只要不抵觸法律,應該都可以吧

我的做法是請房客自己寫個地址,註明租屋到期或未繳房租,同意我自行進入租屋處,把房客的東西寄回他所寫的地址,我可沒隨意處置他的財產,就像你住旅館如果有遺留物品,旅館也會通知你領回或寄去給你
實務上只要不像台灣史上最惡
房東張小姐之作為!

最壞最後走上法院,也不會
多大麻煩,

基本上大部份上法院都嫌麻煩,
房客都先不仁不義,
根本不用客氣了!

jzic wrote:
但書當然會註明房客同...(恕刪)
"租約到期"房東為何不能進去? 契約到期了,就無租賃關係了. 當然可以進去啊.
這是定期租約,不是不定期租約.
問題在房東進去後,房客說裡面東西不見或壞掉.....就有得告了!!

已經有不少案例了....好好溝通是上上選

不惑之惑 wrote:
'租約到期'房東為...(恕刪)

租約到期可以進去,但是如果是"到期不付"就不行,除非先解除租約關係。
斷水斷電,把他的東西清走,告 是房客的權利 ,

問題是? 能賠多少,都是問題。
他連房租都欠繳了,是有多少資源能告多久?

八德老圃 wrote:
租約到期可以進去,...(恕刪)


房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標的物是房屋的使用權,所有權還是歸房東所有。租約到期代表房屋之使用權利終止,並不代表房屋內物品所有權轉移。

以我個人經驗,租約逾期不付最有效的方式是斷水斷電,而且必須第一次未於約定期限內繳款三天內馬上實施最有嚇阻力,拖過2個月房客就會想頭過身就過。

如果樓主真的開門進去,然後被告,那......

先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收會房屋
合約到期後
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
勝訴後
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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