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zic wrote:以後租約要加但書,...(恕刪) 別鬧了!即便你加上此點,物品的物權是房客的你也不能隨意處置。另外,房客租屋就有該房子的使用權,即便你是屋主也要循法律途徑,除非有去法院公證就可強制執行。
八德老圃 wrote:別鬧了!即便你加上此...(恕刪) 但書當然會註明房客同意房東自行處理等等之類的,合約當然會寫的更清楚,怎可能讓房客抓小辮子租約都是雙方合意即可,只要不違法,隨雙方自己訂,你也可以註明房客未付房租幾日後,房客同意放棄房屋使用權利,民法只保障雙方未註明的部分,但雙方合意的部分只要不抵觸法律,應該都可以吧我的做法是請房客自己寫個地址,註明租屋到期或未繳房租,同意我自行進入租屋處,把房客的東西寄回他所寫的地址,我可沒隨意處置他的財產,就像你住旅館如果有遺留物品,旅館也會通知你領回或寄去給你
八德老圃 wrote:租約到期可以進去,...(恕刪) 房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標的物是房屋的使用權,所有權還是歸房東所有。租約到期代表房屋之使用權利終止,並不代表房屋內物品所有權轉移。以我個人經驗,租約逾期不付最有效的方式是斷水斷電,而且必須第一次未於約定期限內繳款三天內馬上實施最有嚇阻力,拖過2個月房客就會想頭過身就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