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jwon wrote:
土地是曾祖父於民國46...(恕刪)
樓主出示的買賣契約中,雙方約定賣方要拿出的土地權狀,印鑑證明,完稅和杜賣證明,賣方有提出那一項證明文件?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賣方無法證明土地是自己所有,而且日治時代土地登記簿上的名子並非賣方,如何要求政府辦理登記.
如果單憑一張買賣合約就可以辦理過戶,台灣應該就沒有無主土地.
1.居住正義,是在要有證據情況下或有其他歷史事證得以證明,這個案子只有一張紙,只有看到口述,如何能證明居住正義存在。
2.現任政府跟歷史唯一有關的是只有事權程序延伸,沒有任何可依循的法條或證據證明此為土地買賣未登記的買賣存在,要叫那個政府去辦都不可能。
3.協助處理的政黨也只能依現有法條與規則去協助與催促承辦人員辦理,但同2說明,無依據那個黨也無法去催辦,只能看要不要修改法條。
日本人在台灣有完整戶籍、土地登記記錄,可由戶籍登記去證明曾經土地所有權人是誰,誰說不能這樣去做,這個案子差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而已。
至於要拿那張紙去鑑定是否確定為該年代所立,並無法證明是否該土地當時曾有正式買賣程序,因為民國34年後,一堆人為了要去登記土地,寫一大堆地契作假,最有名就是某位大老的老爸在台北市土地一大堆。
這個案子應該要先去法院提出所有人確定之訴。日本人在台灣有完整戶籍,手抄本在民國34年有移交。
日本人在台灣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手抄本有登記很詳細,差別只是在日本人來台前無法確定是否為原始地主,所以這個案子看起來有時光倒置問題。
樓主有去查過這塊地的原始資料嗎?可以貼出來給大家研判後續該如何處理方向,另外如果這塊地已經蓋好房子有人居住了,那可不要白忙了,但如果是政黨機關或政府公家機關包含中華電信在使用,那才有爭取回之利基,不然只能當學術研究了。
vijwon wrote:
土地是曾祖父於民國46...(恕刪)
公平的說這個事件,凡事應該講證據.
那張契約書只能證明你祖父跟高文傳買了地.
但是46年土地已登記在高傳水,
為什麼買地不是跟登記名義人買?
就算登記名義人賣給高文傳,也要有契約書證明.
再則,當時為什麼沒過戶?為什麼不能過戶?
答案顯而易見,因為地的登記名義人不是高文傳.
早期民智未開,很多人土地買賣,口頭說說,
也有跟家族能做主的人買地,但能做主的不是登記名義人,
民國46年已非日治,台灣地區已施行土地法,亦已辦理土地總登記,
按: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乃土地法第43條規定.
為保障登記名義人,怎可能用一張摸不到邊的契約書(完全無登記名義人的名字)
就將土地權力轉移?
你查過高傳水跟高文傳的關係嗎?這是唯一機會!!
否則在只有一張契約書的情形下,就算訴訟也不太可能!!
vijwon wrote:
律師說日治土地買賣又不用登記要怎麼打
既然不用登記就是說找不到證據
日治採任意登記,民國採強制登記
日治時期
A賣給B賣給C賣給D
且BCD都未登記,合法
到民國時期
D突然變非法,政府說是A的
D必須從C到B一路追到A
因為政府更改了遊戲規則
且台灣經歷了二戰
屬於被轟炸的一方
很多文件找就不可考
以上說法不盡正確!
再次強調46年台灣已施行土地法,且日治時代就有登記制度.
買賣移轉不論是日治,民國,或現在,你都可以不去登記,
不登記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仍能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整個權利變更的沿革都一定要清楚,
A賣給B賣給C賣給D,D取得權利時,ABC的移轉契約都要有.
否則我說101是我的,沒有任何證明,寫個契約,就可以賣給人?那不世界大亂了?
政府沒有改變登記的遊戲規則,二戰是炸了一些總督府的地籍原圖,
但是各地方的登記機關,資料基本是健全的.
你那塊地的登記謄本,從大正年間到民國應該都調的到.
不可考的部分應該只有你曾祖父的買賣私契.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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