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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懂租賃新法的先進

哈哈!無關的話題不要再說了,行嗎?

只談租賃專法就可以了。
租賃新法就是我之前買的契約書通通作廢換新的,以免惹麻煩,新版的書局不知是否已經有再賣了,改天有空需去書局找找

01sence wrote:
以法律面來說,請問...(恕刪)


依我瞭解是舊約可依舊約內容行使,
今年簽訂的新約才須遵守新的法規,但今年修改的法規,就算是雙方合意也不能牴觸新法規,
如押金新約規定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雙方合意三個月,未來若房客反悔可反告屋主違反租賃
合約,屋主會受罰。
去年已請教法律人員......政府管太多了

01sence wrote:
以法律面來說,請問如果租約是去年雙方議定內容所簽定(舊法內容),是否現今內容全部要依照目前1月1日所實施的新法遵循?還是依去年已簽定的雙方議定契約為準?...(恕刪)


我的理解是, 契約到期後,新約依新法來議定.目前仍依舊約實施.
新法保障房客的更多權利,及增加政府收稅的機率.但房客不必然是(經濟上)弱勢.
可惜新法對於拖延,不繳房租的租客, 沒有加強約束力道.
01sence wrote:
以法律面來說,請問如果租約是去年雙方議定內容所簽定(舊法內容),是否現今內容全部要依照目前1月1日所實施的新法遵循?還是依去年已簽定的雙方議定契約為準?
煩請真正瞭解的前輩先進幫忙解答,感激..(恕刪)


>>>

如果去年簽定租約內容 , 都符合法律規定 , 也沒有違反善良風俗及強制規定

就依原租賃契約即可 , 屆期後再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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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部份 , 營業使用的租賃契約不適用新法

今天中午才與國壽辦理辦公大樓租約公證

押金三個月

fransfox wrote:
依我瞭解是舊約可依舊約內容行使,
今年簽訂的新約才須遵守新的法規,但今年修改的法規,就算是雙方合意也不能牴觸新法規,


內政部已經公告 新的房屋租賃規範自今年1月1號起實施 所以舊的合約也是一體適用 連結如下: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661&qcode=3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0776&type_code=02


escudolin wrote:
如果去年簽定租約內容 , 都符合法律規定 , 也沒有違反善良風俗及強制規定
就依原租賃契約即可 , 屆期後再換新


雖然部分合約的條文效力已無效 但若不影響合約的執行 當然可以不用再簽新約 等約期到再簽即可

但房客可以不用遵守其中"不合法"條文 例如:房客可以把戶籍遷到租屋處或在5月報租金所得稅扣除

基本上原合約的"不可以"條款 自今年1月1日以後這些禁止的條款就"可以了" 房東們知道嗎?

內政部也明訂"營業用"的房屋租賃不在這個租賃的規範內 所以押金與賠償要多少房東與房客自己喬

這就是內政部的立場 麻煩大家好好想想會有甚麼影響吧

我已經在很多討論區中大聲疾呼 舊的合約也有影響 務必小心因應 看來很多人還沒有感到壓力
我也感受到壓力了,不過好在我的房子都在蛋黃區(好租),因為我的房子原本都與房客談好兩種價格(有報稅和沒報稅),房客都選沒報稅要便宜的(每個月差1000左右,已經租金是該區域最便宜,也沒想太多),雙方有約定若以此報稅,則房客補貼我方綜所稅支出),如今現在這個新法逼著房東無所適從,也不曉得該如何因應(應該明年度會逼不得已調漲房租),實非房客與房東所樂見~唉...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內政部已經公告 新的...(恕刪)
請教各位大大,我朋友名下有一間投資公司,他有數間房子在出租,昨天吃飯他有說未來打算都用投資公司與這些房客簽約,然後租金入投資公司,但這樣會有問題嗎? 就是簽約與房屋所有權人不一樣,這樣公證可以嗎?如果房客不搬,打官司會勝訴嗎?

另外國稅局那邊如果看到收入都給投資公司會有意見嗎?是否屋主與投資公司簽訂一個免費或低額委託管理權給投資公司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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