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nce wrote:
以法律面來說,請問如果租約是去年雙方議定內容所簽定(舊法內容),是否現今內容全部要依照目前1月1日所實施的新法遵循?還是依去年已簽定的雙方議定契約為準?...(恕刪)
我的理解是, 契約到期後,新約依新法來議定.目前仍依舊約實施.
新法保障房客的更多權利,及增加政府收稅的機率.但房客不必然是(經濟上)弱勢.
可惜新法對於拖延,不繳房租的租客, 沒有加強約束力道.
fransfox wrote:
依我瞭解是舊約可依舊約內容行使,
今年簽訂的新約才須遵守新的法規,但今年修改的法規,就算是雙方合意也不能牴觸新法規,
內政部已經公告 新的房屋租賃規範自今年1月1號起實施 所以舊的合約也是一體適用 連結如下: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661&qcode=3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0776&type_code=02
escudolin wrote:
如果去年簽定租約內容 , 都符合法律規定 , 也沒有違反善良風俗及強制規定
就依原租賃契約即可 , 屆期後再換新
雖然部分合約的條文效力已無效 但若不影響合約的執行 當然可以不用再簽新約 等約期到再簽即可
但房客可以不用遵守其中"不合法"條文 例如:房客可以把戶籍遷到租屋處或在5月報租金所得稅扣除
基本上原合約的"不可以"條款 自今年1月1日以後這些禁止的條款就"可以了" 房東們知道嗎?
內政部也明訂"營業用"的房屋租賃不在這個租賃的規範內 所以押金與賠償要多少房東與房客自己喬
這就是內政部的立場 麻煩大家好好想想會有甚麼影響吧
我已經在很多討論區中大聲疾呼 舊的合約也有影響 務必小心因應 看來很多人還沒有感到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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