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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115死 奸商僅判5年


五木拉麵 wrote:
一罪一罰科刑審酌,...(恕刪)


承教但還是不懂,下面這段來自網上 :

但是在民國94年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以後,除了集合犯、接續犯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以外,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

黑心建商賣出他的黑心商品不也是"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而每間房的被害人,不都也"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
弄來弄去,還是在玩土老百姓.
不能每個受害者分開提告、獨立判決嗎,加起來關個500年才合理吧
像這種牽涉多條人命的重罪,根本不應一罪一罰,台灣法律真的⋯⋯唉!
lichujen wrote:
黑心建商賣出他的黑心商品不也是"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而每間房的被害人,不都也"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
弄來弄去,還是在玩土老百姓...(恕刪)

這案子是因為 偷工減料 被判有罪
就是蓋這建築物的時候 犯了一次罪

詳細暸解法條 跟法官判刑的因由
大概就能知道法官這樣判刑合不合理

有很多時候 你覺得判決不合理 不是因為法官是隻恐龍
而是我國法律漏洞缺失很多 也有很多不合理之處




fuluolei wrote:
不能每個受害者分開提告、獨立判決嗎,加起來關個500年才合理吧
像這種牽涉多條人命的重罪,根本不應一罪一罰,台灣法律真的⋯⋯唉!..(恕刪)


業務過失致死罪 是公訴罪 不是受害者方面提出告訴的

你可能誤解一罪一罰的意思了
一罪一罰 才有機會如你所說的 加起來關個500年
五木拉麵 wrote:
這案子是因為 偷工...(恕刪)


請教, 換成黑心車商用了劣質剎車系統,使汽車在高速煞車時會失靈,這個"透工減料"算一次行為吧! 然後陸續賣出了X輛車,造成了Y件車禍,死了Z個人,那這死的Z個人還是"一罪"五年?

lichujen wrote:
請教, 換成黑心車商用了劣質剎車系統,使汽車在高速煞車時會失靈,這個"透工減料"算一次行為吧! 然後陸續賣出了X輛車,造成了Y件車禍,死了Z個人,那這死的Z個人還是"一罪"五年?..(恕刪)

1.集合犯,指行為人基於概括性的犯意反覆實施犯罪要件行為,例如犯罪行為人在一個月內印製一千張偽鈔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多次賄選,僅成立一個賄選罪

但是在民國94年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以後,除了集合犯、接續犯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以外,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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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例子 應該算是 "集合犯"
由此看來 只能算一罪 無法分開論罪
所以 最重也是判5年
五木拉麵 wrote:
1.集合犯,指行為人...(恕刪)

看!!才判5年
一堆人枉死,
人命不值錢!!

素還真真真 wrote:
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

業務過失致死罪...(恕刪)



為何用過失致死來判呢??
所謂的過失應該是犯案者沒有意識到會傷人,因疏忽所導致人命死亡才能用這條去判..


偷工減料會造成房屋容易倒塌是大眾常識吧
房屋倒了會壓死人也是常識吧

身為建商,在明知後果之下還是蓋出不安全的房子
結果還導致大量人員喪命...

這該用謀殺罪來判才對

否則下毒殺人、開車殺人、用手勒死人
不就全都能用過失致死來脫罪...

真要用司法還百姓公道的法官, 多的是可以讓建商悔不當初的法條可用

結果呢?

這個判決讓所有建商都知道

蓋房子一定要偷工減料........




這個推論成立的話,酒駕和闖紅燈也應該要以謀殺罪論才對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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