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木拉麵 wrote:
一罪一罰科刑審酌,...(恕刪)
承教但還是不懂,下面這段來自網上 :
但是在民國94年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以後,除了集合犯、接續犯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以外,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
黑心建商賣出他的黑心商品不也是"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而每間房的被害人,不都也"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
弄來弄去,還是在玩土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