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遇到類似的事情對方是很盧的人又是不懂法律的半桶水....所以最後走上法院...而且還是先被房客告~~~(我只是要收回房子阿...我什們都沒做)目前我的案子還在法院躺中... 有觀眾要求的話再來分享一下整個過程首先~~因為沒有打契約有繼續收租就會變成不定期契約~~除非符合土地法100條的幾種條件才能解約(前面有人提哪幾個要件)所以如果你是要隔成套房再租人 千萬不要讓房客知道房客知道可以拒搬的~~(這是之前有判例的 連上法院都會輸的喔)最好的方法就是以收回自住的理由收回 要不然一定收不回的前面有人提到漲房租~~這不是不行~~但如果房客很盧...不定期契約漲不合理的房租 房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有一套以公告地價的公式計算合理的租金前面有人有提到..斷水斷電 換鎖這也不是不行~~但如果這個人很盧他就會去法院告發強制罪 這是刑事不是民事但多半的情形應該是易科罰金..只是會有紀錄在如果直接請搬家公司幫他搬家...到時候如果對方宣稱有黃金千條遺失那就真的吵不完了拒收租金也沒用 如果房客懂法律他只要去法院提存 也視同有繳租金喔比較好的解法是跟房客協調 補償一些搬遷費比你要上法院的時間與金錢划算多以目前看來 我覺得花五萬內 都比上法院划算但目前我覺得 你先要做的是寄出存證信函 通知房客因土地法100條的哪一個項目 要請他搬離再來協調 或是上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請調整委員幫你協調如果對方還是很盧就只能走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訴訟的裁判費有可能是2個月的租金或是根據不動產的價值下去判斷的所以我說如果能花五萬內請他搬走 都還是划算的有時候我都覺得~~~~~~~~法律是在保護壞人的~~
我不知道你簽的是什們!!但是...簽的內容應該要包含 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契約這樣上法院才會贏~~要不然期限到 他回你 我就是找不到房子你也拿他沒辦法還有合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之後就不要收錢了!!!要不然~~~~不定期契約還是存在的喔!
chun720826 wrote:最近剛遇到類似的事情...(恕刪) 請問大大,若是簽訂租約時,就在合約上註明不續約時候的要求搬離約定,是否有違法呢?例如:合約以一年為期,續約三個月前若確認不續約,乙方需於合約到期日前自行搬離(包含整理屋況還原)否則賠償兩個月租金並加計損失賠償.....等等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若是可行,建議各房東以後簽訂時候,主動加上這些,避免遇到很盧的房客,雙方曠日廢時的鬧騰!因為汽車租賃合約,就有註明過時不還車的賠償和法律責任,我認為房東租屋一樣可以用這方式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