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g*2 wrote:
懷疑鄰居偷竊...
因為剛搬到新大樓
有部分物品暫放在逃生梯間
也有報備管委會
每天都會看一下
但昨天就是少了一小箱碗盤類物品(裡面有紀念性跟中高價的精緻餐具)
調了電梯監視器沒發現偷竊者
所以可能就是同棟鄰居走逃生梯拿走的
想請問是否可以向警局報案
然後請警察陪同協助
進入鄰居室內搜索呢?
需要提出什麼證據之類的前提下...(有目擊者或有前科者...之類)
因為我們真的很珍惜那些餐具
還是只能自認倒楣...追不回了
請問那些物品放多久了?
是從10萬坪大的舊家搬到10坪大的新家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P.S我真替鄰居感到難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