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阿福 wrote:
強烈建議不要簽,不...(恕刪)
新北市應該有自己的同意書,應該要用那份,其實你們可以自己加住條件,全部人都寫一樣的再給市府
或是要求管子埋中間,但是清潔孔拉回各自土地內,其實有40公分就可以做,只是要人工挖
twtptheresa wrote:
傻人,才允許借土地,給另一側當施工範圍。違章拆屋,每戶至少要支付20萬,腦子壞的人,才會同意。
再者,他們已有違章利益,更不應該自損權益。
快10年前的文了
回了也來不及了...旦看到就回一下原文...
CWC2015 wrote:
我們家在新北市有間1樓的老房子(我們家只有1樓,2~4樓不是我們家),近期因為市政府要辦理汙水道配管,且需要150cm的施工空間,所以與臨棟一起辦理了鑑界的工作,依據規定,施工汙水的配管位置,應該是兩個土地持有人各提供 75cm 的空間讓施工廠商施工,經鑑界的結果如下示 : 我們隔壁棟的保留空間只剩30cm,但我們這邊還多很多,保留了120cm左右。
是我不會同意
隔壁因此而翻臉也一樣
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因為這時代好心的下場往往是自找麻煩
先說你沒有任何的自保方式
同意就是同意..
你同意後也沒有任何反悔的機會
基本上..這塊地就癈了..不屬於你了
你事後想改建或收回...這借出去的45公分你都沒資格去收回或處置
除非對方願意配合你改建或自行花幾百萬去修改衛生下水道的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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