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les1974 wrote:
一個月內樓主父親去異議,地政機關會通知警察伯伯,可能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恕刪)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點會有點問題....誰的權益受損?
但是,如果房子是樓主的爹買的,主張借名登記...
那...事情就麻煩了....
lichujen wrote:
庭前無父子,兄弟照...(恕刪)
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參照土地法第79條第2 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 項規定,地政機關一經受理即應依當事人之申請將書狀滅失(含毀損、遺失)之事由,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公告公文書上對外發布,且由書狀是否確實滅失,係由當事人敘明事由自行切結負責觀之,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上所載書狀是否滅失之事實,並不作實質審查,僅於形式上審核所應檢具之文件是否齊備即足,是行為人明知房地所有權狀並無遺失、滅失或遭竊之事實,仍以遺失為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自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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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權狀遺失 9旬翁判緩刑
一名90歲的陳姓老翁為讓長女單獨繼承房屋,為免其他子女來搶,立遺囑還不夠,甚至謊報所有權狀遺失再申請補發,將房屋賣給長女。法院日前將他判刑,並給予緩刑2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老翁與妻子於民國54年間買下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上的某房屋及土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都由陳妻保管。
陳男希望長女能在他死後獨自繼承房屋,於95年8月間立遺囑,但擔心其餘4名子女可依法主張特留分,因此改以買賣方式達到讓長女獨自繼承房屋的目的。
陳男於同年8月25日前往地政事務所向承辦人員謊稱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遺失,立下「書狀滅失切結書」後申請補發。陳男於98年間與長女簽訂買賣契約,以新台幣1876萬多元賣給長女,並完成移轉登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男素行尚佳,犯罪時年滿80歲可依法減刑,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他3月徒刑、減為1月15日,得易科罰金。審酌他的犯罪動機及犯後坦承犯行等,給予緩刑2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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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多民間債務都是拿權狀抵押,地政人員見多了,都會拿切結書給你簽
出事就是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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