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啊~ wrote:是的沒錯淚終於有人看的懂我寫的文章。...(恕刪) 老實說是樓主一開始的文章就沒寫出重點大家也是從後面回文陸續拼湊出來的請樓主拿出當初和老婦人簽定的租屋契約正本至地政申覆明確表達老婦人偽造續約契約申請租金補貼是她的事要不要核准或是法辦偽造文書是地政的事但是現在我的確是自住,歡迎24小時派員來稽核,若不讓我改自用住宅稅率那就是我每天來稽核你們了立場堅定,態度強硬的表達,不要讓懶散不實際稽核的公家機關憑著一份假資料就直接否決你的權利。
原來是這樣o.O這樣看起來 我覺得是地政的問題...地政沒查明就直接回你 我覺得理論上 你租約沒寫到的日期是不可能辦過租金補貼的就算前面過,到期後還是要拿新約去補資料偽造租約的話,有可能碰到偽造文書罪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都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只要去報個案,國家機器會自己去找他真的這麼做也太得不償失 +_+可先打對話問前租客,說明原因及利害關係,通常有鬼就會認了 再看怎麼喬否定的話 你可以拿租約到租金補貼的辦理單位(台中市為都發局)查補助的期間 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調借申請書及所附文件不給調就報警 由檢查官來調
偽造文書應該是最輕的吧 因為拿不存在的租約去申請補助 應該有詐欺與不當得利的問題如果有當時搬走的點交紀錄 押金返還的簽收單 去跟稅務機關申訴並舉發這位房客的詐欺行為用不存在的簽名與租賃契約向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應該是詐術的一種吧 到時查到了要上法院又要退錢要讓這位房客吃吃苦頭可以這樣做 低收入戶如果是這麼沒有骨氣又把法律當作空氣有甚麼好可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