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31前購 + 持有2yr以上..之後"賣屋"要繳的稅延用舊法土"地"增值 & "房"屋交易..賣屋之時 二稅還是"分別"課徵a.土增..(官定)公告地價x課徵(依市依區不同)%b.房交..(官定)公告房屋現值x課徵(依市依區不同)%1)這個"所謂"二稅合一..卻是與那每年必須繳交地方政府 土地稅房屋稅..完全不同不要搞混 2)新法新制"賣屋"繳的二稅(合一)..權限/實收 都被中央政府收回
Lin67687 wrote:自住優惠條件1.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可否請問自住優惠條件: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是否以一處為限?也就是只能有1間享有自住優惠?還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可設籍1間房3間都享有自住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