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你囉依合約走.應該是扣一個月的違約金加上使用的日數.剩餘的退還他.不管有沒有真的入住,他們畢竟耽誤了別人要租的權利.你的房客簽約過了一個月才反悔,扣得並不冤枉喔.當然你可以選擇做愛心,但奉勸最好是做給真的很窮或有需要,或真的涉世未深的人,對方既然有能力買房,應該不是你需要愛心捐獻的對象,與其對不尊重合約的人做愛心,不如把錢捐給真的需要的人.
照合約走,你有權利主張扣押金,而且法律上絕對站的住腳,走法律途徑會先調解,調解不成走法院。就像其他幾位大大說的一樣,台灣是個溫暖的地方,你也可以選擇不這麼做但我的個性比較討人厭,我很重視合約精神,對方要騎驢找馬那是它的事,憑什麼要我配合當驢?如果對方低聲下氣來談還OK,如果開口就要退,認為本來就該還它的,一句話,辦不到我認為底線是23號~15號按日計費是對雙方都算公平的選擇,重點是看態度,如果還囉嗦一堆,那就該教訓對方一下什麼叫違約
e5675672000 wrote:房客5月20來看,...(恕刪) 事先有說過提前退租會?如果沒有說,我建議全數退還給對方,畢竟對方沒有真的入住其次,別為了小錢傷和氣,你沒收一些錢,對方可能因此記恨,甚至檢舉你(違建、沒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