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01968744 wrote:
至於「自用住宅」的...(恕刪)
應該是看法規六年定義,如果是六年依房產持有時間而言就如你所說很多筆,如是依持有人計算的話六年內僅能執行一次,那你分散給不同人變成自用住宅也沒用。
1.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依照字面~ 任一人六年內只能減免一次
簡單的說~ 假設夫妻A&B名下各有一間,只要符合條件1.即可申報自用住宅出售
但是A&B賣屋後六年內只能各自免稅一次,也是防堵炒作
跟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的規定是不太一樣的,因為地價稅規定裡面有明示"以一戶為限"
但是房地合一稅率裡面並沒有提到!! 這是個bug,過陣子應該有可能會改掉
裡面也沒有提到要符合自用住宅稅率才算自用住宅
法律是咬文爵字的,除非它裡面有提到比照地價稅規定,不然說什麼就是什麼了
或&和 意思是不一樣的~ 不懂的話請問附近的小學生~ 應該會得到解釋
房地合一稅通過之後,接下來應該是修改持有稅率了,以後房屋稅&地價稅應該會合併了
就人權平等來說 應該一人擁一屋才是真平等.
要節稅當然可以假離婚保持單身 讓夫妻可擁有兩戶自宅
子女在外地求學需要 或 老婆買房讓父母住 有何不可!!
這點綜所稅已修法 房地稅應也修掉這種變相懲罰婚姻制度
另外未成年子女也應該可以擁有自用住宅
1.小孩也是人 2.小孩成年後一定需要自宅(早買划算) 3.獎勵生育
我認為第3點的效益是很大的 投資客與其找人頭風險置產 不如多幾個生小孩置產.
而政府犧牲少少的稅收換得更高的出生率非常划算.
再不大作為獎勵生育 台灣20年後老人化的問題會相當嚴重
如夫妻2人生4個子女(=6人)只能擁1自宅豈不太嚴苛了
財政部咬到的肉就是捨不得放掉
造就彷間一堆五花八門的節稅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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