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han wrote:
沒開發票不就是逃漏...(恕刪)
這樣講我是可以接受
所有買賣都要開發票的...
但是對於出賣勞力的工作
對於報酬的給予
也要要求開發票????....
這我是沒遇到過....
我相信也有實際的困難...
那在問一下
開發票可以的話,開收據呢??
稅務機關會認可嗎??
收據效力也等同發票嗎??
backboy1234 wrote:
以目前房地合一的政院版本
只要在105/1/1前購買,且購買後滿兩年才賣
依照舊制土地僅課徵土地徵值稅,房屋依照現在若有實價登錄,依實價登錄的房地比拆出房屋價格列入綜所稅,若無法舉證房屋取得價格,則仍依各縣市政府認定之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來列入所得。
另若於105/1/1後購買,或雖於105/1/1前購滿但未滿兩年即出售,
則所得 = 出售價格 - 取得成本 - 所有可以舉證有單俱之裝潢維修成本 - 漲價總數額 (這部分很重要)
舉例
103/5/31購買時土地市值 1000萬 公告現值 800萬
於105/9/1出售,出售土地價格為1200萬,當期公告現值950萬
出售時已經滿兩年,且於105/1/1前購買,使用舊制,則僅需依漲價總數額課土增稅 950-800=150 課徵20%土增稅(這邊暫不討論物價指數及其他調整因素)
土地實際的稅額為150*20%=30萬
但若是於105/4/5出售,出售時未滿兩年
則依新制計算
1200-1000-裝潢費用-150,這邊假設裝潢費用、代書費等為0,則所得為50萬
則土地稅額為50萬*35%稅率(一年以上未滿兩年)=17.5萬 再加上原本就應課徵的土徵稅30萬 共計為47.5萬
故這邊簡單結論
若是公告現值與市價差額越小,其實會被多課的稅有限,另一個就是新制若只要購買滿兩年以上
則市價所得與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之差額,也僅以土增稅一般稅率第一級相同的20%課徵
再來,關於房屋的所有單據一定都要留著,包含代款利息、裝修維修費用、代書費、仲介費等,都有可能可列入成本扣除
所以,房地合一新制的精神,再於有賺錢才會繳到稅,若是賠錢或打平,並未有多出來的稅
希望這樣可以給你一個方向...(恕刪)
小瓜呆7770 wrote:
現在最新版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