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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老婆的弟弟問一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jiahan wrote:
沒開發票不就是逃漏...(恕刪)


這樣講我是可以接受

所有買賣都要開發票的...



但是對於出賣勞力的工作

對於報酬的給予

也要要求開發票????....

這我是沒遇到過....

我相信也有實際的困難...






那在問一下

開發票可以的話,開收據呢??

稅務機關會認可嗎??

收據效力也等同發票嗎??
你不照規矩來就是花錢了事,如果只想便宜行事吃虧的就是自己,政府法條稅務可沒辦法隨便唬弄得過且過,絕對不可以有模糊地帶,否則鑽漏洞等不公不義的事情絕對源源不絕。
稅捐處認不認可,直接問稅捐處比較快吧?
萬一有人說可以,結果稅捐説不行,
又或者有人說不行,稅捐處説可以⋯⋯
以目前房地合一的政院版本
只要在105/1/1前購買,且購買後滿兩年才賣
依照舊制土地僅課徵土地徵值稅,房屋依照現在若有實價登錄,依實價登錄的房地比拆出房屋價格列入綜所稅,若無法舉證房屋取得價格,則仍依各縣市政府認定之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來列入所得。
另若於105/1/1後購買,或雖於105/1/1前購滿但未滿兩年即出售,
則所得 = 出售價格 - 取得成本 - 所有可以舉證有單俱之裝潢維修成本 - 漲價總數額 (這部分很重要)

舉例
103/5/31購買時土地市值 1000萬 公告現值 800萬
於105/9/1出售,出售土地價格為1200萬,當期公告現值950萬

出售時已經滿兩年,且於105/1/1前購買,使用舊制,則僅需依漲價總數額課土增稅 950-800=150 課徵20%土增稅(這邊暫不討論物價指數及其他調整因素)
土地實際的稅額為150*20%=30萬

但若是於105/4/5出售,出售時未滿兩年
則依新制計算
1200-1000-裝潢費用-150,這邊假設裝潢費用、代書費等為0,則所得為50萬
則土地稅額為50萬*35%稅率(一年以上未滿兩年)=17.5萬 再加上原本就應課徵的土徵稅30萬 共計為47.5萬

故這邊簡單結論
若是公告現值與市價差額越小,其實會被多課的稅有限,另一個就是新制若只要購買滿兩年以上
則市價所得與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之差額,也僅以土增稅一般稅率第一級相同的20%課徵
再來,關於房屋的所有單據一定都要留著,包含代款利息、裝修維修費用、代書費、仲介費等,都有可能可列入成本扣除
所以,房地合一新制的精神,再於有賺錢才會繳到稅,若是賠錢或打平,並未有多出來的稅
希望這樣可以給你一個方向

小瓜呆7770 wrote:
現在最新版本......(恕刪)



家具電器 是可以帶走的 所以無法列入成本


嵐夜 wrote:
你不照規矩來就是花錢了事,如果只想便宜行事吃虧的就是自己,政府法條稅務可沒辦法隨便唬弄得過且過,絕對不可以有模糊地帶,否則鑽漏洞等不公不義的事情絕對源源不絕。...(恕刪)


這位仁兄

誰在跟你不照規矩來

我不是在這個版討論如何鑽漏洞好嗎??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我板上寫什麼阿....


我猜你應該看不懂....


麻煩你可以滾了.....謝謝

風間 真 wrote:
稅捐處認不認可,直接問稅捐處比較快吧?
萬一有人說可以,結果稅捐説不行,
又或者有人說不行,稅捐處説可以⋯⋯
...(恕刪)


大大....

我以前曾經因為稅務問題

特地去問過兩個不同的稅務機關

而且兩家給的答案還都不一樣....


這你相信嗎??

backboy1234 wrote:
以目前房地合一的政院版本
只要在105/1/1前購買,且購買後滿兩年才賣
依照舊制土地僅課徵土地徵值稅,房屋依照現在若有實價登錄,依實價登錄的房地比拆出房屋價格列入綜所稅,若無法舉證房屋取得價格,則仍依各縣市政府認定之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來列入所得。
另若於105/1/1後購買,或雖於105/1/1前購滿但未滿兩年即出售,
則所得 = 出售價格 - 取得成本 - 所有可以舉證有單俱之裝潢維修成本 - 漲價總數額 (這部分很重要)

舉例
103/5/31購買時土地市值 1000萬 公告現值 800萬
於105/9/1出售,出售土地價格為1200萬,當期公告現值950萬

出售時已經滿兩年,且於105/1/1前購買,使用舊制,則僅需依漲價總數額課土增稅 950-800=150 課徵20%土增稅(這邊暫不討論物價指數及其他調整因素)
土地實際的稅額為150*20%=30萬

但若是於105/4/5出售,出售時未滿兩年
則依新制計算
1200-1000-裝潢費用-150,這邊假設裝潢費用、代書費等為0,則所得為50萬
則土地稅額為50萬*35%稅率(一年以上未滿兩年)=17.5萬 再加上原本就應課徵的土徵稅30萬 共計為47.5萬

故這邊簡單結論
若是公告現值與市價差額越小,其實會被多課的稅有限,另一個就是新制若只要購買滿兩年以上
則市價所得與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之差額,也僅以土增稅一般稅率第一級相同的20%課徵
再來,關於房屋的所有單據一定都要留著,包含代款利息、裝修維修費用、代書費、仲介費等,都有可能可列入成本扣除
所以,房地合一新制的精神,再於有賺錢才會繳到稅,若是賠錢或打平,並未有多出來的稅
希望這樣可以給你一個方向...(恕刪)


大大你的答案很有參考價值

先+5分....

回頭我再來好好研究....

venlen wrote:
家具電器 是可以帶走的 所以無法列入成本
...(恕刪)


我舉個例子給你聽....

小弟之前賣過一間房子

買家跟我說他喜歡我屋裡的擺設跟物品.....

叫我原樣不動都給他

看要加多少錢再商量....

這就變成了所謂....現況交屋、實況交屋....

這也是房屋的附加價值...


那是否也可以算在我房屋的成本裡面???

實在是值得斟酌討論的問題阿.......
小瓜呆7770 wrote:
現在最新版本......(恕刪)


你買1000萬,賣1500萬。

土增稅的部分:
假設買的時候土地公告現值是 800萬,賣的時候公告現值是1000萬,
那要交土地增值稅 1000-800=200萬的20%(假設),是40萬。
如果使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是10%。

房地合一稅的部分:
你賺了1500-1000=500萬,但是扣除土地增值賺的200萬,
所以房地合一的所得是 500-200=300萬,這部分付再扣除必要費用後(假設160萬),
最後所得140萬,依照自住與否,及買賣時間長短,計算房地合一稅。
如果是自住有400萬的所得免稅額。

要繳的稅是:土增稅+房地合一稅。

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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