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8three25 wrote:這樣不是很清楚嗎?他當房子賣給你,而交不出房子,尾款不能收,還是退還你頭款。...(恕刪) 這是違約,要賠錢的,而且不是小數目阿。已換約了跟第一手有什麼關係呢?總是覺得怪怪的。
研究了一下你的文,我想情況是這樣的1.第一手買預售屋,交了一成的合約款。2.轉售換約給你第二手,你付他的款項未達一成,未達者為尾款。3.期間你階段付款由你付給建商。4.建商到了,所以你付的款就沒了,而第一手付給建商一成款也沒了。5.所以他跟你要他未足額的一成款。我想分析一下是這樣吧。這樣嚴格說起來,第一手己換約給你了,他與建商並無關系了,反而與你有款項未清問題,他很明白的是你的債務人。
你應該直透透過消保會協助向建商和第一手求償,消保官應該會認為,建商因為疏失延遲交屋,已明顯違約,客戶有權利解約,取回預付款並獲得利息賠償金。不過…如果建商當初將客戶預付款存入“房屋款信託專戶”的現金全用來建蓋房子,所以你也只能無條件解約,不能拿回預付款。建議消費者應該要求建商將銷售時的完工承諾白紙黑字的寫進契約條文裡。除了完工期限外,契約一定要載明若建商未能依約定期程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時,建商需依逾期天數給付違約金給買方。依內政部頒佈之定型化契約,每逾一日需給付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給購屋者。若逾期天數超過三個月以上,視同建商違約,除需將買方已付之購屋價金全數歸還外,還需支付房地總價15%的罰金給買方。但依照我的經驗,幾乎沒看過建商一開始的契約版本內會有如此「公平」的條款,要嘛就根本沒有載明完工期限,要嘛就寬列時程,購屋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chainhom wrote:是這樣子的:我付了...(恕刪) 建商倒了=無法點收交屋給一手啊~那請問第一手如何將"尚未完成的屋子"=產權清楚的房子...點交給2手呢?既然無"商品"..如何來的"要求你履約..付款"...???倒是真的可以發函"他需依約交屋"...訴求"解約還款"既然完全跟建商沒交手..那建商倒了..與你無關啊..剩下只有你跟他的"買賣糾紛"...如何落幕...直接找律師打"解約"..存證信函就交給律師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