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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介公司騙當人頭

聽起來~房屋的所有權是借名登記(形式上),實際上卻是共有財產,對吧!?

第一關

依759-1第一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我們所有的過程都沒有簽契約和借據!............(所以他們需負舉證責任來推翻)

第二關

共有財產之一部(依出資比例)....依819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打到第二關....開始硬了.......妳顯然沒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

1.當初有說不付貸款視同違約!房子就是人頭的!.....這契約內容如果角色互換妳能接受的話,法官才聽得下去!!
(我可以跟妳說:內容顯失公平、利益顯不相當...別挨罵了,更別提你要舉證)
2.存證信函給我和妹夫!要我們返還不動產....顯然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意思的準法律行為(你當初置之不理嗎?)

第三關

妳顯然已經無權代理他共有人處分該不動產,他共有人得請求分配價金或依比例分配妳在現受利益範圍內的利益。(條號省略)
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為基礎。

(該分的分一分,該還的還一還,別還想著獨佔所有權,貪念是萬惡之源)

.....以上僅是民事糾紛的部分.......下面是刑事......開始囉!!

1.違背信用:依契約或依職務上你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嗎?....如果能證明有契約關係你就會很麻煩.
依342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侵占罪的客體是"物"...與權利無涉....別被檢察官罵(或是被我罵)!....法條懶得打.....

3.詐欺罪:你要施詐術讓他來交付物或權利給你,如果是經由協議後由妹夫登記(省錢)豈為詐術之施行?

...................................................................................

通常這都是以刑逼民,刑事三個罪名,顯然是要給壓力....一般都會先調解,還是那句話!

該給的給一給,該扣的扣一扣,沒有什麼是告不成的,除非你能承擔後果!

附上我最喜愛的一條給你參考~

民148~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Bella13140925 wrote:
一年前因朋友的關係...(恕刪)
Bella13140925 wrote:
一年前因朋友的關係進入房地產!一開始覺得他們人好好相處!


光看第一句,我要是仲介我第一個就先坑死你
因為你太好騙了
緑茶、麦茶、ウーロン茶、でもやっぱり〜あきちゃ
當然我有部分是不對的!但是我是第一次踏入仲介業!我們所有同事都被騙!成交的錢沒有照趴數給我們!要不然就是會成交又找自己認識的人買賣!然後虛報員工薪資!大家會做這麼辛苦的工作也是為了多賺一點錢不是嗎?事情發生我沒什麼好怨的!只是不開心,自認倒楣而已!
最無辜的人,其實是你妹夫最無辜的人,其實是你妹夫最無辜的人,其實是你妹夫




妹夫
我覺得當初給公司抽20萬賣賣不就好了?
大家要賣,你不想賣,你怎麼不吃下這間?
大家投資的錢後來歸你?還是都還了?
是他們不賣~不是我不賣噢!抱歉沒有寫清楚,因為他們想跟買方多拿20萬!買方就不買了!所以大家才吵架!我就不做了~然後他們就說房子要等兩年等奢侈稅過在賣!就是要等我賣掉在來拿錢!但部分無辜的同事我已經給他們!剩下是我跟公司的一些佣金還沒清!所以這些同事是可以幫我證明事情的始末!也是同事跟我說,他們想聯合同事來告我!然後我同事不想參與~還被他們罵!
嗶之助 wrote:
被仲介公司騙當人頭....(恕刪)

房子是買來住的.你與妹夫把它當炒房想撈一筆
從開始你們就知這是一場金錢遊戲沒有誰騙誰
賺到錢就說投資理財.虧錢不順就說被詐騙?
要解決就先想想當初你們是如何訂遊戲規則的

看起來不是仲介騙你做人頭,是你騙了妹夫做人頭,重點有給妹夫人頭費用嗎,不會自己人就沒給吧。
謝謝在這回應我的大家!我決定尋求法律!誰該負什麼責任就由法院來判!
頭款誰出,房貸誰繳?
Bella13140925 wrote:
一年前因朋友的關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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