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關
依759-1第一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我們所有的過程都沒有簽契約和借據!............(所以他們需負舉證責任來推翻)
第二關
共有財產之一部(依出資比例)....依819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打到第二關....開始硬了.......妳顯然沒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
1.當初有說不付貸款視同違約!房子就是人頭的!.....這契約內容如果角色互換妳能接受的話,法官才聽得下去!!
(我可以跟妳說:內容顯失公平、利益顯不相當...別挨罵了,更別提你要舉證)
2.存證信函給我和妹夫!要我們返還不動產....顯然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意思的準法律行為(你當初置之不理嗎?)
第三關
妳顯然已經無權代理他共有人處分該不動產,他共有人得請求分配價金或依比例分配妳在現受利益範圍內的利益。(條號省略)
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為基礎。
(該分的分一分,該還的還一還,別還想著獨佔所有權,貪念是萬惡之源)
.....以上僅是民事糾紛的部分.......下面是刑事......開始囉!!
1.違背信用:依契約或依職務上你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嗎?....如果能證明有契約關係你就會很麻煩.
依342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侵占罪的客體是"物"...與權利無涉....別被檢察官罵(或是被我罵)!....法條懶得打.....
3.詐欺罪:你要施詐術讓他來交付物或權利給你,如果是經由協議後由妹夫登記(省錢)豈為詐術之施行?
...................................................................................
通常這都是以刑逼民,刑事三個罪名,顯然是要給壓力....一般都會先調解,還是那句話!
該給的給一給,該扣的扣一扣,沒有什麼是告不成的,除非你能承擔後果!
附上我最喜愛的一條給你參考~
民148~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Bella13140925 wrote:
一年前因朋友的關係...(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