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w123 wrote:請教 01 偉大的...(恕刪) 大大應該是女婿吧,想問身為女兒的老婆的權利。這種事,已過戶的土地基本上除非有足夠的書面證據證明借名登記,並且要證明預立遺囑為最新版且立遺囑人訂立時精神正常,內容為有效狀態下訂立。不過,女兒本來就有特留份,就算遺囑說明不給女兒也無效,女兒只要不簽放棄繼承,也沒輒。所以重點還是家和萬事興,手足間坐下來講清楚就好
感謝多位大大的意見,大兒子人很老實,是小兒子在想辦法弄回去, 父親之所以會先過戶給大兒子, 其實是因為大兒子很孝順人又老實, 怕到時心軟被小兒子給全部拿走, 才弄這麼個事. 但最近小兒子跟己出嫁的女兒在肖想那塊土地(大概又欠債了吧), 又搞了一堆事.遺囑是不是去法院公證的我朋友也沒說很清楚,但這朋友真的很老實,說父親的就父親的,也不是他的, 但他弟弟以前都有回家跟老父親拿錢, 這土地怎麼算都該算他一份.我算有點愛管閒事. 不過別人家的事, 我們還真是無法插手. 不過我想再問一下, 如果我朋友把身份證給他弟借走, 買賣時需要他本人簽名嗎?
民法第 1173 條 (分劃之計算 (二) -贈與之歸扣)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大兒子受的財產在以上的情況中,應將該贈與算入應繼部份,也就是說如能說明生前父所贈的土地是上述的理由,則已登記在大兒子名下的土地要視為父親遺產的一部份,也就是將來要分遺產時要把土地價值併入計算。例如說: 該土地為了分居而過戶給長子,若干年後父親過逝留下遺產1000萬,繼承人為直系血親長子,次子,女兒三人及配偶,因分居過戶給長子的土地價值200萬,則每人應繼承為1000+200萬除以4等於300萬,而因土地已過戶給長子,故不能以遺囑處分,不能把土地平分給長子次子,故媽媽和次子及女兒各拿300萬,長子拿100萬。若不能符合1173條,則土地在長子名下了,不能以遺囑處分。應請父親提出返還土地請求登記於父親名下,方能以遺產處分,若已登記回父親名下,則可以遺囑處理,但遺囑處分能應保留母親及女兒的應繼分。淺見若有錯漏請指教。
1. 因是12年前過戶的, 他父親手上有大兒子的身份證影本,但記得之前全國換過新身份證, 請問他父親拿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舊身份證影本可以再過戶或買賣嗎? 還是一定要再跟大兒子要新身份證影本?2. 雖有預立遺囑,但土地一直都在大兒子的名下, 這樣他父親走了後, 2個小孩仍可要求依遺囑平分?個人覺得房子己經過戶了,就不能再拿回來再要求當成遺產分配3. 所有權狀,印鑑證明都在父親身上,這樣大兒子有辦法賣掉這筆土地?有辦法,本人到相關機關一定可以辦,申請遺失補發4. 聽說還有一間房子在父親名下,遺囑內沒有說要分給女兒, 女兒可以爭取到均分?不管遺囑內有沒有說要怎麼分,女兒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最少可以拿到特留份是六分之一如果有錯,請大家指正
依民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推定其適法有其權力,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登記在A的名下,A就擁有所有權才可任意處分,所以沒有A的同意其父就算執有權狀也不能處分土地,因登記之公示力已推定A為所有權人,所以印鑑和權狀不作為所有權轉移的要件,需要A的同意,在轉移時也需要A的到場不然就需要有A的代理人,身份證是否代表同意這應有爭議,重要的是證明A有同意移轉意思才能把土地過戶。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大哥名下但事實上由父親所佔有,故可請求返還的,如果父親請求返還就看大哥的表示了,這些作為將來在父親過往後可成為打官司的理由。細節的方式可請教律師會更有把握。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借名登記該如何主張返還借名登記之主張,應該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之責任,因為依我國法律規定,登記名義人即應屬所有權人,倘實際所有權人要推翻該登記事實,則應該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責任。實際所有權人要能夠證明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舉證之方法除人證之外,最好以資金流向或書面證據比較容易為法院採信。於證明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之後,再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然後,以訴訟之方式請求返還。---先搞定借名,再來談分配囉
開版大所問的都是土地過戶相關 為何不直接去問地政就好?1.個人猜測印鑑證明跟身分證(需新式正本)應該是擇一;印鑑證明本身無時效 但依土地登記規則應該是事實發生日往前推一年之後皆有效2.版大只說12年前過戶 沒提何時過世?應該要看過世時間來判斷該土地是否可納入遺產範圍吧(記得死亡前一年還五年內轉讓皆可納入遺產)?3.印鑑證明本人至戶政就可以再申請.....所有權狀 問地政看看持有人能不能補發?4.絕對可以 民法有保障特留分(但特留分不等於均分)以上 如果那位"父親"只是預立遺囑 並未過世 那麼以上都不用談了.....12年前的轉讓應該不能算在遺產中 當然也就沒有爭"遺產"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