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927471 wrote:感謝資訊我在想 有多少人 會去注意到這個美好的第16條 條款?我必須說 這條款都印在制式的表格裡 大多數的租客 可能都沒注意不管政府得利與否這些條約都讓 房東與房客的資金輸送 變成一種地下經濟真的好嗎? 我想是不好的 既然都覺得不好,當時又何必承租?那你不就成了共犯?
房客就算不將房租列舉扣除,房東本人依法還是得申報所得。簡單說,要不要報稅跟房客無關,跟契約無關(牴觸法律無效), 跟房東的貪念有關。就算房客本人不便檢舉,第三人也可以檢舉房東逃漏稅。共犯什麼的只是嚇不懂法律的人。關於報稅,房東是沒辦法對房客怎樣的。另外,只要檢舉成案,房東就會被國稅局列為注意對象。勸房東如不想繳稅,至少對房客好點。
依民法規定,租約到期後,仍繼續租下去,會變成不定期租賃。民法雖然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土地法100條有特別規定針對不動產租賃之不定期租賃,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如果你都沒有違反第2款到6款的承租人義務時,是可以不用搬家,出租人要承租人搬家必須要證明收回自主或重新建築,但房東會有房子出租給別人,大部份都有另一間自住,無法舉證出要收回自住。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s927471 wrote:感謝資訊我在想 有...(恕刪) 不知道16條?那請問誰告訴您要去報稅?報稅本來就是您的義務啊?您逃稅就算了 還大辣辣的上來問網友如何報復房東? 有考慮過您應該要繳稅嗎? 何必呢?
說實在的,一般租金在報,都是有分含稅和不含稅的啦。一般房東叫你不要報,其實就是提醒你,怕你不懂這種默契,租了沒含稅的金額,又白目跑去報稅。當然,一開始承租你說你要報稅的話,你就是付比較高的含稅租金。如果真的覺得不能理解,努力去買間自己的房子吧
dennis10 wrote:不知道16條?那請問誰告訴您要去報稅?報稅本來就是您的義務啊?您逃稅就算了 還大辣辣的上來問網友如何報復房東? 有考慮過您應該要繳稅嗎? 何必呢?...(恕刪) 是阿..報稅繳稅都是義務..不必管16條..本來就需要繳稅..何來增加稅賦要房客付?房東站不住腳的..白寫嚇人的條款..拿回壓租金..報稅時填寫租屋..這樣就可以了..根本談不上報復..國家窮..需要房客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