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
Q=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
A=不可以.管委會不能買賣社區的公設,不要把出租當買賣(恕刪)
因管委會一年一選(或二年或其他),故在法律上管委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倘管委會出售共管
權利給大樓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是要背負刑責。
lilalla wrote:
如同樓上 lilalla...(恕刪)
lulalla 大大說的沒錯,簡單的說,法定停車位是法規上的表達,就是依法設立的停車位,因法律
上停車位分三種︰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有文明定義出移轉限制,而獎
勵停車位和若增設停車位則規定有獨立權狀者可單獨買賣,但都得依法先登記,否則就不具權利。
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
http://w2.land.taipei.gov.tw/enews/content/71/71_2_1.html
cranberry wrote:
現在卡在分管協議書沒有寫明買賣之後的條文,而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持有分管協議書),
乙已買屋(但沒有分管協議書...(恕刪)
早期的法令沒有想那麼遠,自然分管協議書上也不會有太多規定,充其量就只有車位編號和使用人...
但開版樓主要記住系爭停車位︰
1.管委會是不能也不行出售「約定共用」的停車格使用權
2.使用人僅限大樓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管委會是健全的話,既甲已經非區分所有權人,則「約定共用」的權利由原房屋的「繼受人」
(即目前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承受,乙君應先行寫一正本給管委會,副本給當地主管機關的公文書,
內容表達此一優先承受的權利,把球做給管委會由主管機關來監督,先看管委會的作為是如何再談下
一步,必竟在「約定共用」上乙君的對口窗戶是管委會,乙君要主張「約定共用」的優先承受權利。
以上是老朽多年來的管委會經驗,倘有不當之處請指正。
PS.
問題是出在甲君,而管委會只是監管單位,是否乙君應該先和甲君談其因已非區分所有權人自然喪失
「約定共用」的資格,乙君就象徵性的給個紅包,要甲君出具乙紙因房屋產權的轉移其「約定共用」
的權利亦由「繼受人」繼續承受的同意書,同意書再向管委會核備,這樣大家都有台階下。
乙君一定要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否則管委會依法收回共管,該車位就變成與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一
起抽籤取得使用權利,相信把這系爭車位拿到區大上去表決,在多數決的情況下甲君和乙君也拿不到
好處。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 管委會可收回出租(每年區大上抽籤)但不得出售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 一定要主張優先的受繼權利(和賣方欠繳大、小公費用或管理費時由買方繼續承受)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 給個紅包意思一下(受繼人繼續承受vs委會收回共管)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 甲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無權興訟,告訴人是相對的關係人資格(即區分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