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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求解

退休老人 wrote:
Q=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
A=不可以.管委會不能買賣社區的公設,不要把出租當買賣(恕刪)

因管委會一年一選(或二年或其他),故在法律上管委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倘管委會出售共管
權利給大樓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是要背負刑責。

lilalla wrote:
如同樓上 lilalla...(恕刪)

lulalla 大大說的沒錯,簡單的說,法定停車位是法規上的表達,就是依法設立的停車位,因法律
上停車位分三種︰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有文明定義出移轉限制,而獎
勵停車位和若增設停車位則規定有獨立權狀者可單獨買賣,但都得依法先登記,否則就不具權利。

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
http://w2.land.taipei.gov.tw/enews/content/71/71_2_1.html

cranberry wrote:
現在卡在分管協議書沒有寫明買賣之後的條文,而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持有分管協議書),
乙已買屋(但沒有分管協議書...(恕刪)


早期的法令沒有想那麼遠,自然分管協議書上也不會有太多規定,充其量就只有車位編號和使用人...
但開版樓主要記住系爭停車位︰
1.管委會是不能也不行出售「約定共用」的停車格使用權
2.使用人僅限大樓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管委會是健全的話,既甲已經非區分所有權人,則「約定共用」的權利由原房屋的「繼受人」
(即目前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承受,乙君應先行寫一正本給管委會,副本給當地主管機關的公文書,
內容表達此一優先承受的權利,把球做給管委會由主管機關來監督,先看管委會的作為是如何再談下
一步,必竟在「約定共用」上乙君的對口窗戶是管委會,乙君要主張「約定共用」的優先承受權利。

以上是老朽多年來的管委會經驗,倘有不當之處請指正。

PS.
問題是出在甲君,而管委會只是監管單位,是否乙君應該先和甲君談其因已非區分所有權人自然喪失
「約定共用」的資格,乙君就象徵性的給個紅包,要甲君出具乙紙因房屋產權的轉移其「約定共用」
的權利亦由「繼受人」繼續承受的同意書,同意書再向管委會核備,這樣大家都有台階下。

乙君一定要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否則管委會依法收回共管,該車位就變成與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一
起抽籤取得使用權利,相信把這系爭車位拿到區大上去表決,在多數決的情況下甲君和乙君也拿不到
好處。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 管委會可收回出租(每年區大上抽籤)但不得出售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 一定要主張優先的受繼權利(和賣方欠繳大、小公費用或管理費時由買方繼續承受)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 給個紅包意思一下(受繼人繼續承受vs委會收回共管)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 甲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無權興訟,告訴人是相對的關係人資格(即區分所有權人)

tw_tscm wrote:
因管委會一年一選(...(恕刪)

果然01有神人,解釋的非常完整清楚

其實多年前曾經也是也一次類似情形,後來那個車位編號就消失了

原來建商當時超畫車格,那個車位居然是砍掉地下室的一根柱子多畫

出來的車位,後來因為屋主賣屋,但沒賣車位,又經過幾次買賣後,車位一直空著

最後管委會塗銷掉該車位,用鋼柱重新建造一出支撐的柱子。


而目前又再次發生同樣情形,因此管委會傾向讓車位回歸共有,

再將某處超畫的車格與該車格交換,然後塗銷超畫的車格。

因為那車格居然有一半是在車道上,真的是很扯。

假使丙為超畫車格的屋主,那麼是不是由管委會先主張取得甲的車位

假使乙沒有異議,再由管委會與丙協商交換車位,丙將原分管協議書繳回

管委會,管委會另簽立新分管協議書給丙呢?


因為乙的認知是他沒有買甲的車位,管委會是否可以不用告知乙詳細內容,

只要在區大上表示主張取得甲之車位即可呢

退休老人 wrote:
建商售車位,你付錢取得建商簽立的分管協議書? 你被唬爛....
它沒有公家機構批可開出權狀証明車位所有權,它沒有法律效立
.(恕刪)


我的理解是,實務上建商於售屋時,有付車位價金的住戶會取得分管協議書上

分配的車位之約定專用權,而沒付車位價金的住戶視同與建商簽立拋棄車位使用權

之前有看過類似的資料,一般的法律見解也支持這種見解


或許樓上的管委大大,能提供更詳盡的解說

這裡有接近的案例

http://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61767053-%E5%BB%BA%E5%95%86%E8%88%87%E9%A0%90%E5%94%AE%E5%B1%8B%E6%89%BF%E8%B3%BC%E6%88%B6%E9%8E%96%E5%AE%9A%E5%88%86%E7%AE%A1%E5%A5%91%E7%B4%84%E4%B9%8B%E6%95%88%E5%8A%9B


很多人在購屋時那知道建商或屋主在玩啥把戲,雖然有權狀的車位(「專有部份」)比較有保障,
但如果簽約前不白紙黑字的話在交屋時就得憑運氣,開不了門或進不去停車位的事也常發生,
新手那會知道要對身份屬於「約定共用」的停車位要有「分管同意書」、建物買賣時其權利及
義務亦應一併移轉由繼受人繼續承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
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946&Itemid=114

建商超劃車位已不是新鮮事,但因建築物的年代不同對停車場的規定也不同,在以前的法令,地下
停車場有防空避難室的約束,重劃車位必需先經區大會同意後再向縣市政府申請,建管和消防單位
都得到現場會勘,但現在,只要不是增設的車位重劃只要向縣市政府報備即可。

A.假使丙為超畫車格的屋主,那麼是不是由管委會先主張取得甲的車位假使乙沒有異議,
Q.如果乙君要放棄自己的優先繼受權利的話,依法管委會是可以先行管收。

A.再由管委會與丙協商交換車位,丙將原分管協議書繳回管委會,管委會另簽立新分管協議書給丙呢?
Q.法律的最終目的還是會依「約定共用」來處分,但我的見解是管委會管收後若直接與丙協商交換
車位,恐怕很難站得住腳,管委會依法管收後要取得所有區權人的同意後再行交換車位,這樣似乎是
比較好的作法,管收期間可先公告出租並明定價金和期限,等區大時再公開抽籤,這樣做應該比較沒
有爭議。

當然啦,要先解決重劃車位的問題才能處理後續車位的交換,這一些都得區大同意+官署報備之後
才能實施,否則會被懂法律的人抓到小辮子。

A.因為乙的認知是他沒有買甲的車位,管委會是否可以不用告知乙詳細內容,只要在區大上表示
主張取得甲之車位即可呢
Q.乙君似乎不知道「約定共用」的停車位是不能買賣,通常在產權移轉時買賣雙方要在合約書上
載明並同意一併因建物的買賣其「約定共用」的汽車車位和機車車位(也是約定共用)使用權利也
一並移轉,合約書若有載明此一條款,繼受的權利則更加穩固。因為該車位是有使用人的「約定
共用」車位,程序上管委會要告知相對關係人於某一期限後開始管收該車位,否則還是有糾紛的,
必竟該車位並非「約定共用」的迎賓車位、工(公)務車位或管委會轄下的出租車位。

以目前討論的情況得知,似乎是因甲君貪小便宜又不熟法律規定所引起的糾紛,而乙君又太老實
也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利,但罪魁禍首應該是房仲和代書吧,都是拿服務費的專業人士竟然沒有
對合約和買賣雙方負責。我認為乙君應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該「約定共用」的車位是會回到
「約定共用」的目的,乙君主張自己的權利應該沒有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吧,必竟該「約定共用」
原本就是有使用人,除非拋棄或沒有繼受人。

分享出來的都是經驗談,但我的見解也不一定是正確,我也碰過恐龍法官吃過鱉,沒辦法台灣的
法院初一、十五都不一樣,大家要共勉之,以上還請各先進指正。
我正在打 停車位 官司呢..
cranberry wrote:
案例甲乙皆為大樓區...(恕刪)
刪除........ 刪除........刪除........
刪除........ 刪除........刪除........
刪除........ 刪除........刪除........
大家說得好複雜哦,依我的見解,只要沒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就是和全社區住戶所協議的約定專用,其實和價金沒什麼特別的關係,那是建商賣車位的手法。

當甲把房子賣給乙的時候,轉移權狀上沒有註明乙有繼續繼承車位的約定專用權利,而乙也沒有主張要繼承車位的約定專用,且甲已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自然也沒有約定專用權利,就等於是甲、乙雙方都自動放棄和全社區住戶協議的車位約定專用,所以,社區管委會自然就有收回管理的權利。


看樓主的論述,應該是管委會的委員之一,而樓主的問題:

Q: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A:既然乙已經沒有繼承約定專用,管委會就可以收回去管理,可以出租,也可以再以一定的金額去讓某住戶約定專用,但是前提是需要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會議中決議通過方案,不論是租或是要賣(應該不能說是賣,而是長期出租),都必須取得住戶們的同意。所謂的約定專用,就是所有住戶們都同意,該公共空間,讓特定某一住戶專用,就叫做約定專用。

Q: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A:當初賣房前有約定專用使用權的是甲,如果乙在轉移權狀的時候,沒有註明,而甲又在賣屋後,失去了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專用權利,現在乙要再主張繼承使用權,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重新取得所有住戶同意,才能讓乙恢復約定專用。

※P.S.但是如果住戶們得知,原來乙在購屋時,因為沒有買車位而以較便宜的價格買到房子,現在又主張要車位的約定專用權,住戶們有可能會同意嗎?不是把有花錢買下約定專用權的住戶們當傻子嗎?

Q: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A:已經來不及了,因為權狀已經完成移轉,甲已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所以已經和甲沒有關係了,乙應該轉為和管委會提出,以回饋社區基金的方式,希望取得約定專用,這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取得住戶們的同意約定專用。

Q: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A:甲已經自動放棄約定專用權利,已經和甲沒有關係了,而且如果管委會是將這使用權賣給其他住戶,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取得所有住戶們的同意,取得的款項也全數納入社區基金中,而未流入私人口袋,那麼甲應該是很難告得成。


總結下來

甲:虧大了...莫名其妙損失了停車位...

乙:反正當初買房時,就沒有花錢買停車位使用權,所以無關痛癢。

社區住戶們:大勝利,平白無故地賺到一個車位可以運用,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管委會委員們:如果處理好這件事,有機會為社區爭取到一筆社區基金,賺得好名聲。
說說小弟我社區的案例,建商在完銷後,還剩下10多個車位未售出,而且都沒有獨立權狀,全都是約定專用權,建商也還有一戶保留戶,所以也只能將這十多個車位的約定專用權,和那一戶保留戶的房屋權狀綁在一起。

很多人想和建商買下那一戶,但是只想要買一個車位,建商也很想賣,但是一旦賣出就失去了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而喪失了這十多個車位的約定專用權(除非買方願意承接下這十多個車位),一旦喪失約定專用,就全數變為社區管委會所有。

所以現在這個建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就一直擺著,房子沒人住,車位也不借給社區住戶停,就這樣一直擺著。
pkpkkeigo wrote:
當甲把房子賣給乙的時候,轉移權狀上沒有註明乙有繼續繼承車位的約定專用權利,而乙也沒有主張要繼承車位的約定專用,且甲已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自然也沒有約定專用權利,就等於是甲、乙雙方都自動放棄和全社區住戶協議的車位約定專用,所以,社區管委會自然就有收回管理的權利。...(恕刪)

pkpkkeigo大大說得簡單扼要,非常有法律人的見解,值得老朽該向你討教...

沒錯,建商們都認為反正房屋和車位只漲不跌,除非是資金週轉的問題否則很少會削價拋售,
再者,建商(或地主)保留有空屋的話,在提撥公共基金和移交給管委會的運作上有較高的主
導權,所以一直擺著餵蚊子的停車位處處可見。

是有些人在購屋時是分不清楚「專有部份」和「約定共用」的定義,簡單的說︰
「專有部份」是有領有權狀的平面車位(仲介分類術語︰坡平、機平),此類售價較高。

「約定共用」就只有分管協議書,只有使用權,使用辦法(價金及期間)依規約或區大的
表決而行之,此類多發生於機械停車設備(循環式、平面往復式、升降機式),售價較低。

新屋(成屋或預售屋)對買方而言有較高的選擇性,建商(或代銷)會有法條上的約束當然有義務
向購屋者盡「告知義務」,說明可資購買的車位種類及位置,至於買權狀(平面)或買分管協議書
(機械式)就取決於購屋者的財務狀況和意願。

而二手屋的仲介作法就幾乎是完全依定型化委託契約書所載要屋主勾選,但只會說到標地物的
停車位屬性是平面車位或機械車位而已,更遺憾的是,我還沒看到、碰到、聽到有仲介會針對
分管協議書的定義向買賣雙方提出說明,這一點有待官方和房仲商的努力和要求。

以老朽的情況,在北市東區大巨蛋500公尺內,機械式停轎車已喊破180w,停休旅車則破200w
(信義/光復路口),至於平面車位好像沒低於350w,仁愛延吉附近有喊到600w;至於桃園藝文
特區500公尺內B級社區二手屋的機械式則喊60~80w,平面的在120~150w。至於桃園的新屋,
由於買氣不旺,去年年初的三房附一車位目前改為附雙車位,以上供大家參考。
tw_tscm wrote:
Q.乙君似乎不知道「約定共用」的停車位是不能買賣,通常在產權移轉時買賣雙方要在合約書上
載明並同意一併因建物的買賣其「約定共用」的汽車車位和機車車位(也是約定共用)使用權利也
一並移轉,合約書若有載明此一條款,繼受的權利則更加穩固
(恕刪)


大大...

我的見解是跟樓下...pkpkkeigo的一樣

Q: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A:當初賣房前有約定專用使用權的是甲,如果乙在轉移權狀的時候,沒有註明,
而甲又在賣屋後,失去了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專用權利,現在乙要再主張繼承使用權,
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重新取得所有住戶同意,才能讓乙恢復約定專用。


實際情形就是甲經濟困難,賣屋給同社區的親戚,再向親戚租屋

然後甲可能以後想租車位給其他住戶,所以不賣車位(估計甲不清楚合謂分管協議書約定專用的車位),

這裡車位便宜,估計30萬左右,汽車車位清潔費一年1200元,



目前管委會傾向等甲搬離社區時,看看那時車位何人佔用,如為他人,當然不行

如為乙佔用,會要求乙出示分管協議書,這時估計乙會去找甲談,甲會得知事实

或許會協議出一個價格讓與乙,然後乙取得使用資格

但也可能車位空著,這時就招開區大取得車位...但這時問題來了


A:乙參加會議....沒有異義....ok搞定

B:乙參加會議....有異義....估計會說車位屬於他...然後回到上面去找甲喬

C:乙沒有參加會議.....但會議表決通過收管......公告後乙得知或未得知
得知...估計會說車位屬於他...然後回到上面去找甲喬
未得知..哪就收管

請問流程上有問題嗎


至於 pk大 所言

現在乙要再主張繼承使用權,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重新取得所有住戶同意,才能讓乙恢復約定專用。


估計乙不會採取這途徑....而是先說其實有買車位,然後找甲....要或買...分管協議書的轉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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