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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大樓汽車位不能停機車之後,是不是就沒救了!?

另外,一般社區的機械停車位的確會規範只停汽車,因為這種機具是為汽車設計的,停機車是否適合要仔細評估
剛看到這篇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附錄十之決議要件,關於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的決議,屬於特別決議,出席人數需"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人數需"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www.newcity.com.tw/building/word/9-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doc

本次區權會的出席人數只有過半而沒有達到2/3,如此儘管決議"大樓汽車位不能停機車",是否仍屬無效?
Barefoot wrote:
另外,一般社區的機械停車位的確會規範只停汽車,因為這種機具是為汽車設計的,停機車是否適合要仔細評估


Barefoot大,相較於機車,不管是體積或重量,汽車都來的大,
真心請問一下,一般社區的機械停車位,是有哪一點不適合停機車?還是小弟哪裡沒有考量到?
另外,小弟的車位比較特殊一點,兩個停車位是上下的子母車位,
一平面一機械,機械只有垂直升降不與他人共用.
(上下鋪的概念,上鋪下鋪都是我的)

mooderyang wrote:
那一篇會這樣判是因為區權會沒規定不能這樣停,要是有規定只能停一輛汽車,就不會這樣判.


判決文關於有沒有開區權會,如下,小弟愚魯看了老半天還是不懂到底有沒有開...

(三)系爭管理辦法是否合法有效制定?有無經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其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0條及
民法第765 條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項規定為無效?
1、經查:系爭社區規約第2 條第4 項約定:「停車空間應依與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約定專用
部分。…」、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約定:「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見原審卷第52頁);另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約定:「一、共
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
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見原審卷第60頁)
,依上開約定,停車空間既屬系爭社區之共用部分,系爭停
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則被上訴人為管理停車空間,
製定系爭管理辦法,係屬被上訴人權限範圍內之事務,故被
上訴人制定系爭管理辦法,於法並無不合,系爭管理辦法之
效力自屬有效。
2、次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係針對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
部分所作之規範,而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
當無該條規範之適用;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則係針
對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所作之規範,而系爭管理辦法就管理事項並未違背該條例第
10條之內容,亦未違反民法第765 條規定,且上訴人及其配
偶於申請機車停車證及感應卡時,均簽立同意書,同意遵守
系爭管理辦法,有同意書2 紙影本各1 件附卷足證(見原審
卷第102 頁、第103 頁),是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管理辦法
為無效,即不足採。
第一,區權會出席率可以由區權會"依法"修改降低門檻,第一次召開和重新召開門檻也不同,要看社區的規約如何規定
第二,我們社區的機械車位在運作時會有較大的震動,機車常會翻倒,所以要看個別機具的狀況。不過基本上,大家比較喜歡依機械的使用規定(法定文件)來維護使用社區的設備,因為依此出狀況廠商必須背書負責,否則社區就要自己扛
這篇文 跟一下!! 最近 老公寓內的地下室停車位 也開始有人蠢蠢欲動想要弄有的沒的!!~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goodjob2148 wrote:
大樓沒有機車停車位,而進出停車場並非坡道而是垂直機械式升降車梯,,...(恕刪)


看到這個,我就認為你不要去爭了,因為你有沒有看過升降車梯突然掛點,掉落的案例
這時候你希望你是在車子裡面,還是騎在機車上面。
比較嚴緊的安全規範下,應該會排除機車使用。
前面mooderyang大講的會是重點
這個判例是他們規約有說可以停機車
只是規定只能無汽車狀況下兩部機車或僅停放一部汽車
車位所有權人是要同時停一輛機車跟汽車
所以狀況跟您不太一樣
goodjob2148 wrote:
本次區權會的出席人數只有過半而沒有達到2/3,如此儘管決議"大樓汽車位不能停機車",是否仍屬無效?

如果地下室不開放停機車的這項決議出席人數沒有達到2/3您是可以主張規約無效
只是前面chipdale1大也說了,不太建議您這樣搞
第一是您勢必跟管委會或鄰居關係搞差
第二是您那種筏基坑的升降型機械車位本身就不是設計來停機車的
有很大的可能每一次的升降都讓您的機車倒一次
那篇判決主要是講對於停車格範圍內的自由處分權
跟您的狀況的確有一點不同

其實光是看到沒坡道個人也是建議您不要去爭這一點
後面再加上您又是機械車位更是不建議您去爭取停放機車
chipdale1 wrote:
勢必跟管委會或鄰居關係搞差...(恕刪)


是啦,說真的小弟也不想把關係搞得這麼差
只是想就法的部分討論,並沒有要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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