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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該如何做才能不讓繼母在父親百年後取得(配偶之1/2)父親房子?

分一半是根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有剩餘財產。

原po的父親可以將房屋及土地各贈與1/4給四名子女,
這樣等他死掉之後,
名下沒有財產,自然就沒有剩餘財產可以請求分配。

原po的親戚說的方法,是另一種手法,
就是父親跟原po借錢,
比如說那間房子市價1500萬,
原po借1550萬給父親,
那父親死掉之後遺產就是負債50萬,
算起來剩餘財產是負的,
自然後媽就不會來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這不是好方法,
一來父親把借款如何花掉很有得吵,
只要抓到無實質金流,很容易認定是假借貸。
二來原po的兄弟與後媽一樣擁有遺產的特留份,
要他們蓋章同意還是要吵。

建議還是生前直接贈與房屋給子女最乾脆,
只要贈與之後超過2年才死亡,
就不會被認定成遺產的一部份。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伴侶已20年,唯獨還未去戶政辦離婚手續(繼母不肯),父親為避免萬一百年後繼母取得房屋一半繼承權,有意將房屋處理(房子不賣)!
父親有四名子女(一男(我)三女),都是同父異母所生,父親希望子女能夠均分遺產,而不是由繼母繼承一半後,子女再均分另一半!

不能訴請離婚嗎?打離婚官司絕對比半間房子便宜,而且後續有任何問題也比較好切

台灣訴請離婚要件
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你們的案例應該符合2與11吧,可以問問律師,我認為此種狀況要訴請離婚不難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lulalla wrote:
分一半是根據夫妻剩...(恕刪)
第一條行不通
民法第1020條之一第一項明文規定継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
四個子女出錢買下,錢給老爸
然後錢再分年贈與
有實際金流,成交價格不要太離譜,國稅局沒話可說的

這好處是先保住房子,萬一,也只是錢的問題比較好辦
只不過錢的管理要弄好就是了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恕刪)

前面板大都有說因特留份問題
最好的方法應該是賣掉!釜底抽薪!
將這些錢再以子女的名義買新房屋!
老父親也有新房住!
只能先過戶了吧,
四名子女每人每年可免稅贈與220萬,
剩餘價值就看是要繳土增稅,或是要繳贈與稅。

如果土地增值稅不多,或是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已用掉,
那就分年贈與四名子女各220萬,四子女再想辦法處理這共同的產權。
否則就是一次買賣過戶,買賣價金扣除880萬贈與免稅後,再由四名子女貸款付清,
父親再利用分年贈與的方式回贈給四名子女。
最後就是直接贈與四名子女,再看父親或是子女負擔贈與稅和土增稅的金額。
http://photo.xuite.net/fongg/

daijobu2013 wrote:
四個子女出錢買下,...(恕刪)


看到這裡 我想到
如果不想賣或是子女沒有錢
可以把房子拿去貸款
貸到現金 再分年贈與給子女~

不但可以不用給繼母
還可以避免百年以後 房子持份的問題
這樣行嗎!?
分居已久,直接到法院訴請婚姻無效,
屆時可能需要"兒女、鄰居、里長"作證即可
如果對方無工作能力請求贍養費,你要先暗中搜証....
詳細請洽律師
分居已久已經夠成可以判准離婚之要素~
可以上法院請求離婚判決~
叫你父親用新台幣一元賣給四個小孩~
小孩共同持有該房產~
賣給小孩就沒有所謂贈與問題~
而且跟你繼母也沒有關係~因為是屬於買賣行為~
只是日後你們如果要賣屋要繳的稅會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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