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有剩餘財產。
原po的父親可以將房屋及土地各贈與1/4給四名子女,
這樣等他死掉之後,
名下沒有財產,自然就沒有剩餘財產可以請求分配。
原po的親戚說的方法,是另一種手法,
就是父親跟原po借錢,
比如說那間房子市價1500萬,
原po借1550萬給父親,
那父親死掉之後遺產就是負債50萬,
算起來剩餘財產是負的,
自然後媽就不會來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這不是好方法,
一來父親把借款如何花掉很有得吵,
只要抓到無實質金流,很容易認定是假借貸。
二來原po的兄弟與後媽一樣擁有遺產的特留份,
要他們蓋章同意還是要吵。
建議還是生前直接贈與房屋給子女最乾脆,
只要贈與之後超過2年才死亡,
就不會被認定成遺產的一部份。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伴侶已20年,唯獨還未去戶政辦離婚手續(繼母不肯),父親為避免萬一百年後繼母取得房屋一半繼承權,有意將房屋處理(房子不賣)!
父親有四名子女(一男(我)三女),都是同父異母所生,父親希望子女能夠均分遺產,而不是由繼母繼承一半後,子女再均分另一半!
不能訴請離婚嗎?打離婚官司絕對比半間房子便宜,而且後續有任何問題也比較好切
台灣訴請離婚要件
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你們的案例應該符合2與11吧,可以問問律師,我認為此種狀況要訴請離婚不難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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