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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房仲冒泡

沒事沒事,基本上你的部分就是賣出持份地,落袋為安,頭大的會是建商,這種要整合到所有人,做過土開就知道,短則5年長則遙遙無期(光是找齊所有持份的所有權人就麻煩死了),房仲說的那句話:"持有2/3以上就沒問題了"這句話大有問題啊^^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是依照多數人的決...(恕刪)

ssiou wrote:
沒事沒事,基本上你的部分就是賣出持份地,落袋為安,頭大的會是建商,這種要整合到所有人,做過土開就知道,短則5年長則遙遙無期(光是找齊所有持份的所有權人就麻煩死了),...(恕刪)


原則上當然是拿到錢就不管了,這種地放著也是廢地長草,雖然我的持分不多,但每年繳稅總是不舒服。
肯吃這種地建商基本上財力都是很雄厚,他們要怎麼處理就是他們的事了。
大火快炒 wrote:
我朋友家族.在三峽一分的建地.剛開始五人繼承.每個人都想說會變成千萬富翁..但吵了10幾年也賣不成,,現在變成9人持份!!!...
有人想賣!有人不想賣..分割就賣不出高價啦!地又不大!!...還在吵!! 都快打起來了.......(恕刪)


基本上現在的共有地很多都已經繫屬在法院了,現在人蠻積極的處理這種問題以免財產變成遺產...
我們32位地主裡也有很多人還有另外的共有地,都已經當被告了。
小弟我也還有其它的共有地,持分不多,但未來幾年又當被告的機率很高...

9人持分算還好,我們32位地主裡有幾個人聯合搞怪,找20幾個人頭把他們的持分分掉,每個人只有0.5坪、1坪、2坪之類,現在的共有人變成50幾人了。



蒸蒸日上,日上蒸蒸 wrote:
34-1不就是之前在講都更的,


34-1說的是只有土地,"純"土地,上面沒有東西.

如果是有建物,那就不適用.

不然4或5樓公寓,其中一戶,或6,7樓,其中2戶不就被強買了嗎?

34-1,跟都更是沒關係的,因為都更是指原有房子的改建.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SS大你說的優先購買權是指
第 34-1 第四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如果其他共有人要用建商的價格跟陳大買的話,是有優先購買權沒錯,
但是現在遇到的是其他共有人反悔不賣,但是應有部分已過半數,其他的共有人是有權將其處分的!
(多數決的觀念)

仲介所說的沒問題,是對陳大的權益,這份買賣合約是有效的!

以上個人見解

j6g4rmg4 wrote:
但是現在遇到的是其他共有人反悔不賣,但是應有部分已過半數,其他的共有人是有權將其處分的!
(多數決的觀念)
仲介所說的沒問題,是對陳大的權益,這份買賣合約是有效的!


要過2/3才有效。
簽約時代書就有在計算願意賣的有多少持分了,其中一個共有人已插管住進加護病房(意識還清楚),事情辦完後代書、房仲跟建商就趕著去醫院簽約了,趁對方還沒往生前,不然就又卡住了...

sorry,我看懂陳大的意思了,誠如所言,共有人放棄優先承購權您就可以出售給其他非共有人,我是站在建商角度來看啦,不好搞阿
j6g4rmg4 wrote:
第 34-1 條共...(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要過2/3才有效。...(恕刪)


改謝更正!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ssiou wrote:
sorry,我看懂...(恕刪)


一定不好搞,肯買這種地的建商都有一定財力,銀行幾乎是不會放貸款給共有地。
而過程中,一定會有共有人提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我們這塊地就有幾個共有人要出怪招了。
不過只要建商買的持分夠,買賣契約是有效的,訴訟歸訴訟,不會影響土地的開發利用。
j6g4rmg4 wrote: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恕刪)


這個部份比一次買超過2/3的持分更難,目前共有地的處理都只是價格無法一致的問題,幾乎沒人願意分割了(沒人想分到中間的地阿)。
而共有地不分割就是廢地,但每年要繳稅,若分割下來每個人只有一點點也等同是廢地,但每年還是要繳稅,上法院被判決拍賣只會更得不償失而已,拍賣價說不定就是剛好夠付稅金。
共有地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找個建商全部吃下來,簡單又乾脆,不處理到最後就是什麼都沒有,但每年請記得繳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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