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覺得這點出一個問題,
社會住宅與極其弱勢的民眾「安置所」是不一樣的。
這社會有許多生活困頓的人士,
基本上是靠好心鄰居救助、撿破爛、一個月幾千塊的社會救濟金等等,
然後可能沒有工作或無法工作、有的居無定所、有一餐沒一餐那樣,
這樣的人應該不是社會宅要救濟的目標,而該另外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
國外的社會住宅,
除了有年收入上限,
同時也有年收入下限、年齡限制等等,
就是確保入住者起碼繳得起房租、在租約到期前,
具備工作能力而不是單純的失業或退休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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