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正確的.amans wrote: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給乙,其它共有人可優先購買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3.可強制分割;如果已設定,甲跟其它共有人想先分割,需乙同意,不然分割後每塊地都有乙的抵押權在上面 .其他樓真的很怪,不懂又要裝懂.回答的跟真的一樣,不知道是在騙別人還是在騙自己.-------------越往下看越發現,專業都是死在一知半解的人手上.越是一知半解的越會扯,得到的支持也最多.正確答案的只會說一次,因為再說都一樣.還有人扯上公同共有?樓主一開始說: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還公同共有,繼續扯吧!在代書事務所工作的,不見得是代書,助理外務很多也是一知半解.如果是地政士,應該會直接說我是地政士.
JINDERLANDOFFICE wrote: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正確的.amans wrote: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給乙,其它共有人可優先購買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3.可強制分割;如果已設定,甲跟其它共有人想先分割,需乙同意,不然分割後每塊地都有乙的抵押權在上面.其他樓真的很怪,不懂又要裝懂.回答的跟真的一樣,不知道是在騙別人還是在騙自己...(恕刪) 果然我這個菜鳥上來回答會被你笑被笑是正常的
JINDERLANDOFFICE wrote: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恕刪) 富有族 wrote:不會阿L大你的回答算...(恕刪) 他回答哪裡正確了?連「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都搞不清楚樓主題目一開始就沒講清楚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結果完全不一樣分別共有:1.持分各自獨立,債權人可以直接拍賣你的持分,惟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沒這回事3.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公同共有:1.甲不可能單獨一人設定抵押權給乙,一定要全體共有人一起設2.對3.如果1沒有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3就不成立。如果有一起設定,也不可能有3的問題。
富有族 wrote: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大大可以參考一下土地法34-1條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上述之優先承買權,出賣人依法必須定十日期間使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