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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過戶問題 有專家解答


amans wrote:
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恕刪)


甲的部分是經由私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甲無法還款,所以應該說是讓與所有權 權利給乙



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正確的.

amans wrote:
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給乙,其它共有人可優先購買
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
3.可強制分割;如果已設定,甲跟其它共有人想先分割,需乙同意,不然分割後每塊地都有乙的抵押權在上面

.


其他樓真的很怪,不懂又要裝懂.
回答的跟真的一樣,
不知道是在騙別人還是在騙自己.


-------------
越往下看越發現,專業都是死在一知半解的人手上.
越是一知半解的越會扯,得到的支持也最多.
正確答案的只會說一次,因為再說都一樣.
還有人扯上公同共有?
樓主一開始說: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還公同共有,繼續扯吧!

在代書事務所工作的,不見得是代書,
助理外務很多也是一知半解.
如果是地政士,應該會直接說我是地政士.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正確的.


amans wrote:
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給乙,其它共有人可優先購買
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
3.可強制分割;如果已設定,甲跟其它共有人想先分割,需乙同意,不然分割後每塊地都有乙的抵押權在上面

.


其他樓真的很怪,不懂又要裝懂.
回答的跟真的一樣,
不知道是在騙別人還是在騙自己.
..(恕刪)

果然我這個菜鳥上來回答會被你笑

被笑是正常的
winner winner chicken dinner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恕刪)


但是問題是甲已經讓與給乙

這期間並沒有經過其他人同意(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目前所有權已經沒有甲的名字(只有乙了)




leon650325 wrote:
果然我這個菜鳥上來回...(恕刪)


不會阿L大你的回答算是正解阿!!


富有族 wrote:
不會阿L大你的回答算...(恕刪)


JINDERLANDOFFICE

其他樓真的很怪,不懂又要裝懂.
回答的跟真的一樣,
不知道是在騙別人還是在騙自己.



winner winner chicken dinner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恕刪)

富有族 wrote:
不會阿L大你的回答算...(恕刪)

他回答哪裡正確了?
連「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都搞不清楚
樓主題目一開始就沒講清楚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結果完全不一樣

分別共有:
1.持分各自獨立,債權人可以直接拍賣你的持分,惟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沒這回事
3.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公同共有:
1.甲不可能單獨一人設定抵押權給乙,一定要全體共有人一起設
2.對
3.如果1沒有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3就不成立。如果有一起設定,也不可能有3的問題。


富有族 wrote: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大大可以參考一下土地法34-1條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

上述之優先承買權,出賣人依法必須定十日期間使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權。
我目前從事代書工作,認同Boss1228的解答最正確且完整。
比較好奇
樓主到底是甲還是乙
還是那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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