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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被蓋不明人士鐵皮屋,如何處理?

最近正好在看水保法有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不知道是否相關

PDA&MAC新手 wrote:
請問一下,我父親跟我..
由於是在山上且是旱地,所以幾乎沒有去理它.(恕刪)

誰這麼好心送你一間鐵皮屋?
既然少去跟鄰居說一聲看到有人來這通知一下

鐵皮屋是蓋多大?什麼樣?


cm4430 wrote:
不要亂教,上面有人提...(恕刪)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括地上權,此乃實務通說承認。

法條定在那哩,自己看嘿,不懂不要亂反駁



sss210046sss wrote:
民法第 769 條以...(恕刪)


不要讀死書,也不要亂引用法條,就跟你講你搞錯方向你還是不信。
以下案例自己看。

小華家住台北,在新竹鄉下購買一塊山坡地,種植果樹,供作家人假日休
閒之去處,平時則無人管理,阿呆明知該地不是他的,卻在該地擅自建築
房屋居住,問阿呆應負法律責任為何?


(一)民事責任方面
  1 阿呆佔用了小華的土地,小華能不能請求阿呆返還呢?此時我們可
以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查詢含有「返還」的相關規定。
  2 依民法第 767條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
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今阿呆明知不是自己的土地,卻還是
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其行為在法律上即為無權占有,小華自
得依本法之規定請求阿呆返還。

(二)刑事責任方面
  1 阿呆明知是別人的土地,卻還在別人的土地上擅自建築房屋居住,
在刑法上會不會受到處罰?阿呆趁小華人在台北的時候,偷偷的佔
用小華的土地,偷偷的就是竊,我們可以用「竊佔」作為檢索詞,
我們可以用「竊佔」作為檢索詞,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輸入
   檢索字詞含有「竊佔」,可查到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2 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今阿呆趁小華人在台北的時候,偷偷的佔用小華的
土地,並建築房屋,於主觀上即有佔為己用之不法意圖,實已符合
本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本罪論處。

(三)行政責任方面
  1 建築房屋要不要先申請?又如果沒有申請就建築房屋,是不是人家
說的「違章建築」呢?我們可以進入網站的法規檢索功能,輸入檢
索字詞含有「違章建築」,可以查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
  2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
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由此可知建築房屋要先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3 阿呆沒有經許可而建築房屋,該房屋自屬本法所定之違章建築。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
,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
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這種官司我們家有打過,真的奉勸你不要再亂講。

補充一點:即便年代久遠且對方主張對於地上物有所有權但只要沒有租賃契約存在就還是得"拆屋還地"。

cm4430 wrote:
不要亂教,上面有人提...(恕刪)


不是喔
無人繼承且原本所有人已經掛點了
此時一直不繼承會出現要收歸國有的信

另外一種是建築物在土地上 而對方子孫沒有繼承 超過30年?(好像)就可以跟國家提存$$到法院就可以購買了

因為收國有這事情 朋友家族發生過內湖上萬坪忘記繼承的事情 拿公文來我家問

我家是嘉義的佃農還地 不繼承也會有類似狀況 (最近太多佃農不租了 動不動都還幾千坪農地回來)

另外有建築物可以買下面地的 是我老師家的真實案例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第 17 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sss210046sss wrote:
民法
第 769 條...(恕刪)


法條不是隨便抓出來就能用....
照你的說法 我房子蓋好20年後管地主怎麼樣這塊地就是我的
有這麼好賺的嗎?

cm4430 wrote:
不要讀死書,也不要亂...(恕刪)


引自律師事務所網站

【案例事實】

  阿土伯的兒子志明與女友春嬌,從小青梅竹馬一起長大,眼看這小倆口濃情蜜意,春嬌又溫柔體貼,阿土伯倆佬打心眼裡喜歡這個「準」媳婦。明年志明就要退伍了,阿土伯打算為他們完婚,並準備為他們蓋一間透天房子當做他們的新居。

  那塊土地被陳火旺在上面蓋了房子住了幾十年,阿土伯要他拆屋還地,陳火旺硬是不答應,還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真是晴天霹靂,究竟誰有理?……


【律師說法】

一、按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繼續、公然以有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經過法定期限(於開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須和平繼續行使十年;如占有之始非基於善意,即須和平繼續行使二十年)完成時效後,得依民法第七七二條準用民法第七六八條至七七一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日前實務上辦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依土地第五十四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一八條規定辦理。

二、惟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之人,不過只是有此請求權而已,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註一),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占有人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權人,而謂其非無權占有(註二)。故如占有人雖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在未依法請求登記為地上權登記以前,如土地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之權能,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請求占有人拆屋還地,占有人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權人(註三),此時占有人即會遭受拆屋還地的判決,應予注意。

三、又占有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註四)。故如占有人主張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為請求權,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受理後(實務上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人應先行申請「地上權位置勘測」,申請勘測時,可連件申請地上權登記),經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法第五十八條所定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內提出異議,地政機關乃依同法第五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嗣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請求其拆屋還地,此際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之裁判。如法院認占有人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法院即會駁回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占有人拆屋還地的請求。

四、結論

(一)本件陳火旺無權占用阿土伯的土地建屋居住數十年,在陳火旺未依法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前,如阿土伯先向法院起訴請求陳火旺拆屋還地,陳火旺即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為理由,而主張非無權占有,亦即法院將會判決阿土伯勝訴,陳火旺應拆屋還地。

(二)如陳火旺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阿土伯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此時,法院仍應審酌陳火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阿土伯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定陳火旺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阿土伯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

出處:http://www.law104.com.tw/news-26/content/1224.phtml



搞錯方向的是哪位?現在樓主就找不到對方,你是要向誰主張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跟侵害排除,所以我才叫樓主請警察幫忙查,並且提早主張,等到滿時效,對方又提出登記請求,要件又符合,就來不及了好嗎?

767當然是所有權人都可以請求的,重點是如果以為都沒有時效取得這種東西,等你放超過20年後,要再請求,你的土地上就會被人取得地上權,你的土地就等於不能用了,不要讀死書,也不要以為一個案子等於全部

PDA&MAC新手 wrote:
請問一下,我父親跟我...


可以去申請土地謄本 去地政事務所持身分證 就可以申請了

可以的話順便請建物謄本 看看有沒有被亂登記地上權或其他權力

sss210046sss wrote:
引自律師事務所網站【...(恕刪)


好,這件案子就交給你持續去關注,我下月底要去東京,還是多花點時間找資料比較實在。

WonderDragon wrote:
土地是自己的就先雇工把地給圍起來,

不要留任何出入口,

不要去動裡面的東西,

別人要違法進出就找警察來!...(恕刪)


挖這個聰明

蓋一間把他圍起來

有人要進入就告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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