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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遺產分割繼承達人---

7orange.
您答對了,我姑姑寫的起訴書就是你像寫的這樣,她要的就是塗銷所有爺爺跟奶奶之間,還有跟父親之間所有的移轉,回覆到原本奶奶的名下。我不懂為何律師會接這樣的case,我不懂,以為律師會寫表示對方有把握。

chen1078 wrote:
7orange.您答...(恕刪)
律師只要接受委託,就有錢拿
可能律師會向你姑姑說,有很大的機會打贏
或是直接說,一定贏的
但到最後,輸了,律師拍拍屁股,一毛錢也不會少拿,拿錢走人
所以,就算律師知道打不贏,他也一定會跟你姑說打得贏的

另外,雖然你贏面很大,但建議還是找個律師研究一下
畢竟網路上的東西只能參考,和事實不見得完全一致
你可以了解一下奶奶取得不動產的
原因(繼承或買賣->可以區分是特有財產還是非特有財產)
及時間(婚前或婚後)

你若想多了解相關資訊
可以參考民法的夫妻財產變革
(用google搜尋相關關鍵字)

再來,你父親也是奶奶的繼承人之一

別擔心,這類事件有可能以不起訴結案
畢竟一切講求證據,不是誰說了算
提告是每個人的自由
請不請律師都可以告
但能不能起訴是要看檢察官

傳票應該是一定會收到,但只是去檢察官那說明
當就準備好各項文件,證明 帶過去給檢察官看

最後
超過時效~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

這是民事訴訟
這是民事訴訟
這是民事訴訟

非法律達人,雖然不是很瞭解情況,但是針對"爺爺一定用奧步"部分,提供一些法律條文,作為淺見。
民法
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77年贈與,88年去世前,已逾10年)

第417條 (繼承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88年去世迄今已15年,早逾6個月,故原告需負舉證未逾6個月及爺爺妨礙奶奶為贈與之撤銷)

第420條(撤銷權之消滅)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綜上所述,縱爺爺用奧步詐得房屋,業因受贈人早於民國97年死亡及上述消滅時效完成抗辯,奶奶之繼承人已不得行使撤銷權。原告顯無法律上權利保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閒聊一下,小的管見不一定正確,提供參考。
感謝各位大大精僻的分析~~~結果如何再與大家分享

chen1078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精僻的分...(恕刪)


只是告好玩的

但親人間搞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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