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和遇到的經驗: 簽了計畫同意書,就等同已經同意權利分配比例 及 為來的可能權利分配調整.簡單講 就是 簽了賣身契. 換您要聽建商的了,還不能後悔.若您想懂更多,圖書館/書局 都有相關書.不然上班時間打1999去市府都更處 問問.若您想談的條件,一定要先白紙黑字寫下,雙方用印簽名,都沒問題後 再去簽這張賣身契.絕非簽完賣身契 再來談,建商就不太想理您.
感謝各位大大提醒我爸爸本來都已經蓋章要寄出了幸好有各位大大提醒暫時不會同意了剛看了都更條例第21條都更廠商所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要附很多東西給我們看很多它都沒附就要大家簽名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跟它"如"了
研究了各位大大的高見買了兩本書並爬了一下文章初步決定先跟實施者簽書面合建契約確保我方權利後再簽事業計畫同意書我方土地約20坪實施者書面給的資料,我方可分得61坪左右(沒說是否含公設)如果我方於書面合建協議要求加註分得之61坪[不含公設](即只有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平面車位x1)不知是否合理?會太過分或讓實施者賺太大嗎?(據實施者說本區蓋好1坪初估可賣90萬)另外,有大大提到{記住"以總銷售面積來分回",這樣就不怕建商"暗槓"好處}這句話我看不太懂能有大大不吝開釋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