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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同意書問題

就我所知和遇到的經驗: 簽了計畫同意書,就等同已經同意權利分配比例 及 為來的可能權利分配調整.

簡單講 就是 簽了賣身契. 換您要聽建商的了,還不能後悔.

若您想懂更多,圖書館/書局 都有相關書.不然上班時間打1999去市府都更處 問問.

若您想談的條件,一定要先白紙黑字寫下,雙方用印簽名,都沒問題後 再去簽這張賣身契.

絕非簽完賣身契 再來談,建商就不太想理您.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感謝各位大大提醒

我爸爸本來都已經蓋章要寄出了
幸好有各位大大提醒
暫時不會同意了
剛看了都更條例第21條
都更廠商所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
要附很多東西給我們看
很多它都沒附
就要大家簽名
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跟它"如"了



研究了各位大大的高見
買了兩本書
並爬了一下文章

初步決定先跟實施者簽書面合建契約
確保我方權利後
再簽事業計畫同意書
我方土地約20坪
實施者書面給的資料,我方可分得61坪左右(沒說是否含公設)
如果我方於書面合建協議要求加註
分得之61坪[不含公設](即只有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平面車位x1)
不知是否合理?
會太過分或讓實施者賺太大嗎?(據實施者說本區蓋好1坪初估可賣90萬)

另外,有大大提到
{記住"以總銷售面積來分回",這樣就不怕建商"暗槓"好處}
這句話我看不太懂
能有大大不吝開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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