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我大概了解原因了。可是付頭期款還是不夠,所以一定得要舊房子貸款,看了前面大大的一些講法,我想確定一下:買的房子跟A銀行借款,我是借款人舊屋拿去跟B銀行貸款,我媽當借款人,然後用途就說錢拿來投資基金+買車+原屋裝潢+旅遊等綜合用途,請問銀行有權利查我媽之後的錢是怎麼用的嗎?如果以上的做法可行,拿到舊屋的貸款之後,再把現金領出來另外用我的戶頭轉不足的頭期款給屋主,這樣是不是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