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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北高這次發生房仲老婆自己買客戶的房子..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房仲隱瞞買方是房仲老婆即是證據,因為於此種情況下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而房仲明知不能收取服務報酬卻仍然收取服務報酬即構成: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然而我想許多房仲都誤會樓主的意思了,大家都知道房仲貪得無厭愛騙法官的判決撈錢,這不需多講。
樓主主要的用意是針對01上跟錢過不去的神人,某些神人還會稱讚房仲謊話說的好而不好意思殺價,更有些神人還肖想房仲會幫他賺錢,至於到處宣傳自己很有錢買了好幾棟房子而遭人眼紅的,就不知用意是什麼了...
當然我也知道這些神人一定會稱讚房仲貪的好,貪的妙,反正人性本貪,不貪對不起自己,最好是貪了又在被害人面前開冒泡慶功宴大肆吃喝,讓被害人活活氣死才是最爽der!

所以真的不需抗議啦。







但可以的話~~還想想大家能夠"分享"這些人給大家知道


當然我知道這是很理所當然~~不過"出來玩遲早有一天要還"


既然他敢這樣玩,又被抓包,抓包後又不插嘴,大家還是這麼理所當然嗎??


沒有別的,只是想說"加害者"既然已經被抓包且不"插嘴",那不如大家分享


讓他的客戶知道、了解,也讓新人能夠多多有出頭機會,這樣不是很好嗎??


以上都是自己感覺,如有得罪請多包涵
陳小春2525 wrote:
民法第106條代理人...(恕刪)
我了~但可以的話請把"良心"拿出來~要嘛不收服務被,要嘛告知人家



而且抓包了就請"叉叉自己的嘴巴",搞到新聞都抱出來了



還"理所當然"。私心,大家都有,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別這樣"貪得無厭"





08594088 wrote:
先簡單問你
你是房仲...(恕刪)



因為我不識阿~~


但我承認~換成我的話我也會這麼做


而且如果我被抓包的話


我會處理好


"我不會搞到上新聞,還對新聞說這種話




小草女孩 wrote:
其實所謂生意
不是賺...(恕刪)



當然,在PO這個文的時候,大概知道不會有太大回應


就像有人說:屋主打五折,自己難道不會心動嗎?


但收了服務費,事情就該處理好,不要被抓包還在"五四三"


PO目的原本就是想讓大家知道、了解,這些人而已


沒有在說房仲,因為工作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賺錢


而我是想"知道"這些人比較不會收結尾。


並不是在批判房仲


況且,我知道剛入行的房仲本來生活就比較困苦,因為都掌握在


資深的房仲手上


小小淺見,請多多包涵
小GOGO wrote:
而且如果我被抓包的話
我會處理好...(恕刪)


嚴重錯誤!
房仲皆經過專業法律訓練,否則要如何跟客戶打官司?
在法院未判決前就和解會被同行看不起,以後也沒人願意配件了。
而就算判決了,也要選擇光榮入獄,雖然身陷囹圄,但在房仲界裡卻贏得尊重,出來後大家也會搶著僱用。


小GOGO wrote:
很多房仲都這樣做~~...(恕刪)

錯字很多
要不要改一下

charakahoshi wrote:
錯字很多
要不要改一...(恕刪)





房仲需要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成交資訊給屋主

而不是信口開河亂說行情 這是詐欺

如果使用詐術讓屋主便宜賣出房屋 讓自己受益 這是很明顯的詐欺行為

房屋仲介賺取服務費 以房地總價來算 傭收相當大

以其專業提供買賣雙方適合的價格做參考是服務項目之一

這種不良房仲雖然不多 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要給房仲賣屋前先給信義房屋評估會比較好

信義提供的資訊跟分析算是比較中肯 信不信是個人的自由

信義以外的他牌房仲 店長多少都在做投資 這種欺騙手法屢見不鮮

要售屋還是要睜大眼睛才是
不過我遇到的信義不是這樣

說我們這邊沒成交過,他不知要賣多少

後來我問建設公司,當初8年前我一坪買15

一年半前行情是25,你知道信義幫我鄰居賣多少嗎

他一坪幫她賣不到21給他熟識的投資客(在那邊唉說不好賣,然後跟我鄰居打7天專約,馬上就賣掉)

現在又幫那個投資客賣一坪32,一年半開價漲5成

信義賣房子也是這一個樣


簽約前好像是跟你借錢像哈巴狗一樣,一副誠懇、給年輕人一個機會

簽約後變像你欠他錢不可一世的態度狗眼看人低


JJO4140 wrote:
房仲需要提供最近三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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