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大爺 wrote:
要麻煩版上懂法律的大大幫忙解答了~
事件是這樣..
由於經營網路拍賣(奇摩超級商城)日漸穩定,
所以小弟於今年6月租了一間辦公室當作網拍工作室及倉庫,並請了三位員工擔任出貨小幫手.
(租的辦公室我們沒有進行額外的裝潢)
但在今年的7/28(一),早上員工上班時,發現辦公區域的天花板整個崩塌掉落(幸好沒砸到人),如下圖:
緊急聯絡房東處理後,發現是因為天花板的滲水,導致天花板的水泥剝落,進而掉落.
經過2個禮拜的緊急維修,目前已重新裝修完成.
想請問板上懂法律的大大們,房東除了天花板的維修以及賠賞遭損毀的家具(木地板及桌椅)之外,
小弟是否可以另外要求房東支付這2個禮拜期間,我們公司無法上班及出貨的營業損失?
因為維修的範圍是整層的天花板,所以整間辦公室起碼有一整個禮拜,公司無法進駐及營業.
我們的網拍營業都有合法的報稅及開發票,所以是否有辦法可以請我們的會計師整理出相關的營業損失,
並要求房東賠賞呢??
房東的部分,目前態度強硬,認為他已經維修好天花板及家具了,
其餘部分只剩道義賠償,只願意包一個紅包給我們,所以不知道這部分,
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數據化的營業損失?
另外,如果房東要求解約的話,我們可以要求房東支付哪些違約的損失及搬遷的費用??
麻煩各為了~謝謝^^
單純依據民法(權利、義務)回復。
樓主可以請求房東
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營業損失)或減少若干租金(例如:一個禮拜)。
但是房東可能主張,
對於設置並無欠缺,或損害不是因為設置欠缺導致,
或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
不負賠償責任。
或損害不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
如果賠償,對於生計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減少賠償金額。
不過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通常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
(例如: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
並且符合因此所生的損害、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填補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的限制)。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一種是契約責任:
(1)看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如果有就適用契約條款。
(2)如東契約沒有約定,就回歸民法,民法只規定房東要使租賃物保持可使用狀態,所以房東未保持可使用狀態,至多就是免掉該期間租金。
另一種是侵權行為,故意過失均可,房東應該沒有故意,但過失可以拼看看。
如果過失侵權主張成立,就實物損害部份,是可以判賠的,但營業損失的爭議就很大,主要是在理解「損失」部份,法院的看法非常不一致,有的法官會認為房東過失侵權行為造成無法營業,要賠償全部營業額;有的法官認為雖然無法營業,但商品仍在,所以沒有損失,如果房東賠營業額會造成不當得利;有的法官會判賠一半或1/3、1/4,都不一定。
ps:律師費及訴訟所耗的時間,是無法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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