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dxpro wrote:
其實小弟有查過一下相關民法與案例,但不是很懂,
因為變成不定期租約後會產生有一些模糊空間~~
且租賃雙方都有應作為而未作為的情形~~
(友人未即時查詢房租是否入帳與房客未通知就先行搬走)
管理費也是認屋主不認房客,
同時友人確實過去都沒報租金收入,萬一房客真去檢舉,要補稅+罰金,
真的能收到房客那部份,恐怕還不夠上繳給政府。
另一方面,雖然是友人用自己的名義與房客簽約,但屋主與銀行帳戶實際上是他小兒子的名字,
所以我個人覺得友人的立場並見得能全贏,搞不好房客還能主張已無居住事實,
進而要求退還剩餘押金(因為租約終止日在半年前,房客或許可主張管理費只須付三個月),
以上總總,所以我也是勸退友人打消念頭,為了一萬多元過不去划不來,
因為怕我個人的見解或許有不週到的地方,所以花了點時間來po此案例,聽聽各位前輩的想法...(恕刪)
您說的其實沒錯,只是值不值得跟他耗下去的問題。一句話和您分享"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萬一以後不幸再遇到,場面或許不會太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