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後在辦理不動產之抵押權、買賣、贈與…設定或移轉,都必須依其規定辦理。例如設定抵押權時,所有權人於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有A、B、C三間房子,今欲拿其中A向銀行抵押借款,其土地持分只能以A所對應的持分做設定,而不能以A、B、C所含之範圍全部設定,剝奪B、C建物所應有的土地持分。早期地政機關在登記時,A、B、C建物各有一張建物權狀沒有問題,但是土地部分通常就只集中在一張權狀上,容易造成建物若非同時移轉時,建物應有的土地持分不均的現象。亦可防止日後如實行抵押權(法拍)時,產生土地持分不均的問題。
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基地應有部分不屬同一人時,於出賣時之優先承買權,則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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