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5892001 wrote:
樓主~~~你這是一篇...(恕刪)
荷蘭2010年10月1日將佔屋立法禁止,然而先前由佔屋運動佔下的空間或建物不少已合法化成社會或社區中心。
Squatting這個字,本來就是代表「在沒有空間所有權的情況下對空間的使用行為」
http://en.wikipedia.org/wiki/Squatting
台灣Bbrother的廢墟行動
http://zh.wikipedia.org/wiki/Bbrother
這個運動在70年代荷蘭風起雲湧, 才迫使政府重視
squatting本來就是民眾反對這種"房地產"亂象,被迫的對應方式
在全世界都有這個佔領空屋運動
其所佔用的,是廢棄不用的空屋
這代表政府對於房屋土地使用或都市計劃的不公平,以及對財團傾斜,對囤房的漠視
如果squatting犯法,大家都犯法,大家都一起去觸法時,當社會亂象房價高漲,逼迫人民無立錐之地,逼迫整個社會大多數人都願意Squatting時,政府該如何?怎麼辦?
再倒過來說, 國有財產局名下, 有多少公有財產是被佔用, 卻不予追討?
多少國有財產,如何轉移給建商?眷舍,公家宿舍,如何改建?配售轉移給私人?
政府可以公告地價徵收民地, 卻加價轉賣給建商, 建商再加價出售,政府再以公共建設加持, 炒高房價
無權無勢的百姓, 卻不能去佔用廢棄,無用的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