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檢視建商有沒有符合第八條之一 , 之二情事 ?另外合約雖有訂賠償房地價款 15% 違約金我是建商的話 , 一定會要求你舉證損失否則會請求法院予以裁減及主張有不當得利情事近幾年不動產漲價有相當之成數解約划算嗎 ?如果真打算訴訟 , 存證信函=白寫直接請個律師 , 上法院告比較快另外引言:結果又被對方弄一次說後面要一次全部繳清不給貸款。貸款本來就是買方的事 , 建商頂多協助配合的銀行辦理不要扯在一起這一定是雙方撕破臉的結果
escudolin wrote:建議檢視建商有沒有符...(恕刪) 原本去年就有去問為什麼延遲,建商那邊就有講說找不到工人之類 雖然我沒錄音 但我和我老婆幾次去都聽到這樣的解釋不當得利這方面?!如果他們沒延遲就沒這些問題拉,當初我也預料不到他們會延遲阿 他們還說沒有一個建案不會延遲我聽了都傻眼貸款的事情 這是預售屋 房子還沒在我名下我也貸不出來 對方要求我們把剩餘的錢繳清才要過戶 剩下兩百初頭的樣子建商一定是想要拿回去賣才要用這招逼我們解約 現在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建商若違約,取得使用執照時間超過契約上面寫的時間,就歸屬於懲罰性賠償,不須舉證 (可參考房地王給的案例)http://www.myhousing.com.tw/index.php?option=com_flexicontent&view=items&cid=1078%3Aknow-how&id=41291%3A2013-01-02-09-02-3441291&Itemid=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