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10102000 wrote:
嗯!對對對........(恕刪)
所謂奢侈稅應該是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依該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如國稅局依此法中之條例規定,我認為並無不合理
1.你辨完產權轉移後房屋所有權在國稅局的資料上應是登載成你的名字,故從100.12.15到101.2,16日你並未提出改為自用住宅申請,在資料認定上是仍屬營業用(5.1條)
2.你或家人是不是還有第二間房子(5.2條)
另外你不能指望承辦人員會幫你翻所有法條找出對你有益的解釋來免稅,
可能還是要你自已請教代書等專業人員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