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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線上熟悉"奢侈稅"相關規定的達人們受教...

arb10102000 wrote:
嗯!對對對........(恕刪)


所謂奢侈稅應該是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依該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如國稅局依此法中之條例規定,我認為並無不合理

1.你辨完產權轉移後房屋所有權在國稅局的資料上應是登載成你的名字,故從100.12.15到101.2,16日你並未提出改為自用住宅申請,在資料認定上是仍屬營業用(5.1條)

2.你或家人是不是還有第二間房子(5.2條)


另外你不能指望承辦人員會幫你翻所有法條找出對你有益的解釋來免稅,

可能還是要你自已請教代書等專業人員來協助
arb10102000 wrote:
真的很感謝版大您的賜...(恕刪)


不敢。這也許是我少有可以幫助大家的地方。

您不用申請函釋,假設國稅局還是依照他們的看法核課奢侈稅的話,
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複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假設,真的出現了全局都腦袋有問題的情況,只好依同法第38條提起訴願。

假設訴願又輸了,就要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再接下來我就沒親身經歷過了。
函釋應該是依情況,由機關決定需不需要頒定(我猜)。

另外也建議,假設不幸地進入行政法院程序,還是請個律師比較好。
畢竟公家機關家大業大資源多,一般沒有相關經驗的小老百姓是難以抗衡的~

對了,結果記得要告訴大家唷!
希望會是好消息
這種案例我有遇過

基本上你要咬定是前屋主辦理的,你事前並不知情,而且營業用的部分確實沒有金錢流向到你的戶頭(跟國稅局說明之前是法拍屋)。

你文中有題到,承辦的小姐其實也不太清楚到底算不算(更何況還是因為遇到國定假日)。

他們會用似是而非的法條去恐嚇你,你就咬定是前屋主的事情(別管他用什麼法條)。

你已經第一時間辦理自用住宅了,就算你要賣掉的前一天戶籍才遷進去都算自用住宅(但不適用你自己租給其他人並且有資金流向之後才遷戶籍進去,若有出租等事宜要等滿兩年出售,才符合奢侈稅免徵)

樓主明天可以放心的去國稅局。

恩...資料來源沒有,單純做仲介遇到的買賣經驗,以上提供您參考。




小仲介再來回答您這問題吧!
現在國稅局專門抓兩年內賣掉房屋不要繳奢侈稅的人.他們都會要求屋主提供相關證明自住的事實.一旦無法舉證.嘿嘿!該來的總避不了的.

抱歉下面這些說得很白,有傷到人請勿見諒.
這件事情分成幾個部分來看
1.您是否有居住在此的事實:
所謂自住,除了設籍在裡面外,您是否能提供自己居住在此處的資料,譬如裝潢單據與室內照片.加上每個月的水電單據(若水表電表瓦斯表都停留在基本度數,這叫做有住人嗎?)

2.您賣掉這個房子賣多少錢,是賺錢還是平盤出場.若扣除仲介費等必要費用後還有賺錢的話,對國稅局來說很難不認為您仗著名下沒有其他房子的條件,進行投資賺錢的事實.

你要舉證的部分就是小弟提的這兩塊,若你可以清楚的交代,要脫身的機會應該會大一些.

TET wrote:
所謂奢侈稅應該是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依該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恕刪)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其實真的不是我想推拖,或者要辯解來閃避奢侈稅!
我們家庭的名下,當然也只有一間不動產!
如果我真的是一位投資客!
我就不會在接到國稅局電話的同時,嚇的趕緊上線求助!
搞得我這兩天心情的很灰!
就是怕不熟規定的我....
被假懂規定的人框了!
我們家庭很單純!
與一般人相同,辛苦一輩子買房,然後辛苦一輩子付貸款!
與大家沒有什麼不同!

在條文的明定之下<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就算我們不討論到底"自用住宅"的解釋是不是"第一天至最後一天"
也應該查證這個"營業登記"的申請人是何人所申請....
而房屋所有人到底有沒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不是嗎?
如果曾經是我短暫提出營業登記之申請,於賣屋之前又改回"自用"
並企圖閃避奢侈稅的話,那我認了!
但是從頭到尾,我一直重複......
申請人不是我!
申請人不是我!
申請人不是我!
申請人不是我!
申請人不是我!
申請人不是我!
而我更沒有出租或營業之行為!

如果條文只是簡單一句話,白紙黑字的寫死.....
最後只要符合結果論,就必須概括承受中段"犯罪的經過與事實"
那是不是刑法中的"殺人罪".....
只要我動刀殺人,就不管原因,不必檢察,不用訴訟.....
就可以直接審判成"唯一死刑"
沒有討論,檢查,調查的空間!

就因為我真的是動刀殺人!
就算被我殺的人先攻擊我的家人,凌虐我的親人,並且執意致我於死!
我都沒有被考慮審判是"過失"或是基於"自保"的空間而過失殺人嗎?????

sorry!
這個比喻嚴重了!

國稅局有理懷疑這個買賣過程是不是符合奢侈稅的豁免原則!
但是不能未審先判....
且判刑之人並無資格下達審判結果!
他沒有資格直接說我不符合"奢侈稅相關規定"等等.....不是嗎!

簡單的一句話....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有幾個點是必須要解釋以服社會大眾的....
1.自用住宅之持有時間到底是不是產權移轉後之"第一天至最後一天"
就字面解釋....應該算是!
但是.....中間也應該討論的重點是......."如果不是第一天至最後一天"那.......
2."營業用"與"自用"之申請人是否為同一人.....
來做為判斷產權所有人是否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企圖與事實阿!

身為一個社會上算是"金字塔中高層"的服務層級人員!
應該按部就班的實事求是....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除非你真的很有把握!

不然,你那副"怎樣.....我就是國稅局的人!怎樣...就是我說了算的嘴臉真的很讓人心寒與討厭!

唉!心情真的很複雜....
是我的社會地位低嗎.....
是我不好好不讀書嗎?
所以我不是可以"炫耀"權立地位的....."國x專員"嗎????
liusan1208 wrote:
假設,真的出現了全局都腦袋有問題的情況,只好依同法第38條提起訴願。

假設訴願又輸了,就要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再接下來我就沒親身經歷過了。
函釋應該是依情況,由機關決定需不需要頒定(我猜)。

另外也建議,假設不幸地進入行政法院程序,還是請個律師比較好。
畢竟公家機關家大業大資源多,一般沒有相關經驗的小老百姓是難以抗衡的~

對了,結果記得要告訴大家唷!
希望會是好消息
...(恕刪)


感謝版大您一直提供這麼關鍵且專業的訊息資訊!
我一定會把這件事情的處理動態持續寫在moble網頁上...
提供大家做瀏覽使用!

也祈禱過程順利!!
再次改謝版大協助幫忙~
我沒有賺!
買680....
代標費用30.....
協調搬遷給原屋主30......
辦理過戶10......
清理屋況並修繕搬家(簡單修補漏水泥作)30......
賣掉時房仲服務費抽取15.....
我賣770(成交價)....
你覺得我有賺嗎??????

若不是.....有一些不適合的,無法解釋的狀況...
我沒那麼殷勤...一天到晚換房子!
arb10102000 wrote: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恕刪)


情緒化的言論是無法解決你目前的問題

你要人家幫你設想時,也別忘了也要替別人想

在法有規定下,便民措施與瀆職圖利通常都在一線之間

一個小小國稅局人員他也只能依法行政,換成是你在他的位子也是作同樣事


在沒有任何証明文件前,他也只能認為在承購後未辦理自用前仍處於營業使用

你可以認為國稅局人員太過本位,

可是在條文的明定之下<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需要提出証明的是你,而不是國稅局人員

你可以不服不接受,那提出訴願或是尋求法律建決


也許你會很生氣,但解決不了任何事情的

TET wrote:
情緒化的言論是無法解...(恕刪)


這點我要幫版大說點話。
但這個前提是,版大開版的文章裡面所說的都是真的。

我同意T大所說的,「可是在條文的明定之下<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需要提出証明的是你,而不是國稅局人員」這句話。
但就我的了解,稅務機關是可以向登記營業的機關(像是商業司、商業處或是經濟部,看房屋所在地、資本額而定)先申請營業登記的資料來看。

但就版大所言,這是在取得前就有的商業登記資料。
以稅務的法理,不應以前手的狀況而推定後手仍有繼受稅務上的情況,
何況,版大在取得後「即」辦理自用住宅。
這裡面有太多的不合理之處,可以事先釐清再發文。

是故,就國稅局而言,較妥適的作法是先向相關單位確認狀況後,再發文給當事人釐清真相為妥。

可惜,我們現在的公務單位(敝人的目前也是)都寧可直接叫當事人跑一趟,
也不願意以其他方式先釐清真相。
因為對我們來說,同樣是發文,我只要套表就好,
把所有可疑的案件都套進一種文裡面(像是WORD合併列印的功能),
然後撒出去等跳腳的屋主來提出證據。

如果是先查清楚,就得一個個發文給相關單位,除了前述之外,可能還有戶政、稅捐等等,很麻煩。
但最後倒底是誰麻煩了?我不懂。
是用相關單位的函文釐清了真相麻煩了、還是接民眾打來的抱怨麻煩?

有時候,我看看我同事做事的方式,就不免覺得案件到他手上的民眾真可憐。
但我先說,我不是國稅局的。

ANYWAY,版大應該是今天會有進度,咱們就期待他的好消息吧
liusan1208 wrote:
這點我要幫版大說點話。
但這個前提是,版大開版的文章裡面所說的都是真的

...(恕刪)

雖然被懷疑覺得有點失望!
但是仔細想想也是合理正常!
畢竟,優良的社會基因被注入太多負面惡極的事件....
任誰都無法簡單相信所謂"人性本善"的說法!!!!!

我真的內心感謝版大您這樣熱心的提供處置之道!
著實讓我在百般焦急卻遍尋不著頭緒與方向時......
使我覺得心理踏實不少!
社會上真的需要多一點向您這樣的人來維持正義!
真的!很謝謝你.....

當然也很感謝T大即時提醒我的情緒糾正...
雖然看到回文時,是有那麼一下覺得心裡憤憤不平...
心想不提供建議與賜教就算了!還來糾正我的心情反映........
但是冷靜思考!
大家的立場不同,自然就會有不同的做法與差異!
我完全認同T大你提醒的言論!

這兩天三番兩次的跑公家機關申請相關佐證資料.....
今天終於在與稅官攻防的過程找到了國稅局執意的點!
我才知道其實他們(其實應該是她)質疑的點是"營業登記"的那一段!
因為2月6日原屋主才去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之註銷!
雖然我過完年假,即刻前往公家機關辦理相關申請事宜...
但我申請自用住宅時,填寫完申請書後.....承辦小姐就說我可以走了!其他的在等函文通知....
在我走了之後,承辦人員查到這間房子有登記營業登記,若非由當初申請本人自行前往辦理註銷
我就算是現任的屋主,也沒有權利更改!
而稅務局可能自己也有連絡上原屋主,還是怎樣我也不知道!反正原屋主有出面辦理....
所以最後我的自用住宅才能成功過關並核定發放!

而國稅局的稅官就是緊盯02.06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我已經是房屋所有人....
那一段期間,我有沒有做營業事業等相關行為!
當然啦!我的回答是沒有的....而事實也真的是沒有!
可是稅官告訴我....
其實,他們前一陣子也在調查一件和我相似的案件!
就是拍定方標下法拍屋後,沒有前去申請"註銷營登"
而是與原屋主(債務人)達成私下協議,仍然提供處所做營業行為!
而到底"私下協議"中間的酬勞或對價關係是什麼???我們當然不得而知......
而到底這個所謂"私下協議的營業行為"又持續了多久....
而拍定方(房屋所有權人)才又在售屋多久前更改為"自用住宅"....
這一段就不清楚了!
我反問稅官,那這個案子最後結果呢???你們有去追查背後的原因嗎?????
稅官支支吾吾的講什麼我就聽不清楚了!
當我再追問時,她就回我....不關你的事!
結果我當然閉嘴......因為真的也不關我的事!

稅官也很直接的回我,因為他們合理懷疑我是不是也用同樣的手法操作!
噢!買尬的.....
我那麼緊湊的交屋程序,中間又歷經年假....
而我又第一時間處理該處理的事
(不是我有目的,而是我的工作地點不在台灣...一陣子才可以回台灣一次!
我不那麼趕,難道等著屋主在裡面做一些破壞房屋結構或"想不開"的事實嗎?????)
我當然乘著有限的假期,把該做的申請及調整辦一辦呀!!!

回歸主題!
"稅官也很直接的回我,因為他們合理懷疑我是不是也用同樣的手法操作"
對啦!就如T大所言.....
職務不同,所以啦....立場不一樣!
可是我當下聽到,真的......心也涼了!臉也綠了.....
當然立即跟他解釋,原屋主早已停業許久......早在我決定要買這間房子之前就已隱蹤許久!
因為我多次想要與屋主見面溝通,希望能夠以軟性協商,期盼屋主能保有現況!
但是均不見蹤隱!連鄰居都說不知道裡面有沒有住人...
(其實有住人,後來交屋時我有問....原屋主說他都多躲在後方的小房間裡!晚上才出來買東西)
而如果此間房屋仍然有在營業,勢必有人在裡面!
那我就直接進到店裡找老闆娘講清楚,說明白就好了!
我何必在那邊多次探訪!
但是重點來了!他們希望我舉證......
完了!我要舉什麼證....怎麼舉證!

前面有位版大說過:不要妄想公家機關的人員會主動幫你找解釋!
所以我當然要自助自救!
無奈原屋主早已不知道去哪裡,住哪裡!
我又沒有線索,地方鄉里長怎麼可能確切知道他的下落!
我怎麼舉證呀....
頭痛呀!!!!!!!!!!

然後國稅局要我打一份報告書(流程經過)給他....
讓他對照參閱!我照做了...
而他們的回應只是,我看看有什麼問題....
再跟主管討論一下!有問題再跟你說.........
所以我又要開始接受"無情等待"的煎熬了!

如果沒事了!你們覺得.....他們會主動告知嗎????
我覺得....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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