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目前土地所有權:中華民國國產署>>目前地上物所有權:中華民國國產署是的,公文如是說>>你問照怎麼申請?誰去申請?>>但是,既然地上物所有權是國有財產署的,為什麼你們可以拆?我也不了解這所有權是什麼時候形成的,但國產署的窗口叫我們自拆>>如果是你們違法加蓋在國有地上的平房,那平房的所有權應該是起造人的,由起造人去申請。起造人:不清不楚...不開玩笑,問長輩也沒有人知道>>既然是30年的平房。>>依照建築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可以直接拆了,不用再申請拆除執照。真的嗎?那我跟拆除的公司說,我不用執照,就可以直接跟他們約時間來拆了嗎?MaxTsai0712 wrote:還有,既然是30年的...(恕刪)
違章建築自行拆除是不是要申請 拆除執照?連主管的縣市政府都不太知道,所以曾有去文問過內政部。內政部給的答案是:請另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見下)簡言之,由縣市政府自己看要不要規定。但台北市應該沒有規定 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需要申請拆除執照。內政部函文內容<<< 按建築法第25條、第28條及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至於上開非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拆除執照;不得擅自拆除之建築物,是否含違章建築乙節,若貴局認有強化違章建築自行拆除之管理必要,請另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既然,台北市政府也沒有規定 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需要申請拆除執照,那違章建築應該免申請拆除執照就能自行拆除。還有如果應申請而沒有申請,就自行拆除,只罰1萬以下的罰緩。
phokhaw wrote:>>你說...(恕刪) 如果目前地上物(那間平房)所有權是中華民國國產署的,沒道理叫你們拆,頂多要你們搬走。還有起造人是誰都不知道,難不成是看到一間空房就搬進去住?既然起造人不是你們,也沒必要拆呀,請國產署去查,你們頂多搬走清空。
除非你們有簽租約到期拆屋還地,否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是國有財產局,妳們沒義務拆屋,甚至拆了會有法律問題...毀損.若非拆不可避需請國有財產局出拆除同意書...然後去建管單位查"套繪圖",若該建物無套繪(當初沒請建照)則直接請業者拆除即可,業者會代為申報空污費及廢棄土證明等,若有套繪(當初有請建照)則必須辦拆除執照之後才能拆.
我和家人已經搬走了,現在那裡是空房子這是最新的建物和土地謄本,給大大們參考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175346539/2014-01-27%2018.39.35-1.jpg國產署有行文下來,請見第二條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175346539/2014-01-27%2018.53.05.jpg就是說,沒有清空返還土地就要付使用補償金所以現在是一個非拆不可的狀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三)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配合依限騰空交還者,免收使用補償金。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於一審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經撤回訴訟或和解者,使用補償金減半計收。房子土地都是國有財產,依要點,只要騰空返回就好了拆了就麻煩大了.毀損國有財產發公文的頭腦可能不清,誤以為地上物不是國有財產最好找承辦說明一下或是發個文說明已依上述要點騰空,請貴局派員點交.
你的情形最好先詢問承辦人員,是否需要拆屋因為地上建物有建號而且管理者為國產署一般來說拆屋還地是因為土地為國有建物為私有所以需要騰空返還土地而現在是土地建物皆為國有,所以你先詢問承辦人員確認清楚免得你先拆掉後又有後續的問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