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o龍 wrote:
我問仲介說:
我跟a去看房子,如果再找b出價,這樣要付兩邊的仲介費@@
是真的嗎?
假的
一般跟仲介簽議價委託書時才會寫明以斡旋金成交就付多少服務費
a只是帶看房根本沒簽議價委託書
也不會有成交當然就一毛也不用付
你問的仲介會這樣回答你
明顯不老實想拐你
要小心
我也是會找a看房再找b出價
因為這樣比較容易跟b談服務費減免
可以跟b說房子你已經看好了只需直接斡旋談價格
不用到處帶看房了但服務費要減免一些
房屋買賣很多眉角是在下斡旋之後的事
發現不老實的仲介就讓他帶看房就好了
以免在議價過程或是過戶交屋時被騙
bto龍 wrote:
現在買方不用仲介費?我只聽說賣投資客的房子,賣方付很低而已,
買方不用仲介費倒是第一次聽到....
是有機會談到零服務費
但需要一些"操作手法",不見得能輕易的成功
我是覺得買方只要能談到一般1%以下服務費即可
然後成交後再檢驗仲介有沒有非法賺取差價
有的話就要求仲介賠錢
常常一賠就超過所付的服務費了
仲介非法賺取差價最好抓
因為仲介只能收取事前約定好的服務費
其它的錢只會留在買方這或付給屋主
只要有服務費以外的任何一塊錢跑到仲介那就違法
上法院也是一翻兩瞪眼
錢買方付出去了,屋主沒收到,跑到仲介那,有就是有,錢不會不見
常常是我跟仲介提出返還多收的差價否則提告
仲介就給我裝的皮皮的想不了了之
但是也不跟我收服務費了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