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人員如果只是應A之請求到場,沒破壞鎖,基本上不太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因為§306要「無故侵入」,意思即是沒有理由,警察可以主張A與B間之房屋讓渡事由,應A之請求到場處理。如果鎖不是警察破壞的,更不會有毀損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不純正瀆職罪的問題。除非,一開始警察就是與A串通的,那就是「共犯」了!
三、如果警察的行為最後無法證明違反刑法,那就無法向警察機關請求國賠(前提是公務員須違法),頂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1項向警察機關申請合法補償。可是,如果同時向A請求民事賠償,而A也已經賠償B之損害時,警察機關原則上會拒絕補償(因民法採損害塡補原則)。
結論:如果警察機關的法制室夠強的話,應該沒事!即便找民意代表也一樣。建議不用浪費時間在公務員身上,直接向A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還比較快一點(因為有告訴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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