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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請教拿出房屋讓渡書,要求警察配合開鎖進入他人名下之房屋,可以這樣搞嗎?

還真的有喔,那就是告A和警察侵入民宅了吧,如果門鎖有損壞可以要求損害賠贘

至於要不要找市議員開記者就看被害人意願了

a7413168 wrote:
還真的有喔,那就是告...(恕刪)


個人覺得應該是研究為何有讓渡書吧?
警察在場頂多是證人
他又沒開鎖 搞不好連屋子都沒進去
你去找她麻煩做甚麼?
進法院贏的機會也不大

如果讓渡書是偽造的
去追究偽造文書比較快
如果是本人簽的卻不承認....
進法院反而有的吵了.....
有讓渡書也不代表可以會同警察強制制交屋,有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行
找議員對付的是警察。

你到底是跟誰有仇?

這年頭連私人恩怨都要整公務員。

唉。沒救了。


Carter0625 wrote:
找議員對付的是警察。...(恕刪)


就事論事,如果有幸碰到要和公務人員交手的案件要搞個N年,就知道為何要找代表反應問題,實屬無奈,只是各種方案一直在準備中...,感謝指教!
如果情況是B欠A財務
而拿出房子當做抵債
如果B遲遲不交屋的話
A可以到法院申請B之債務履行
經法院通知B履行債務遲不履行
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由檢察官帶隊,當地派出所派出員警隨行,警察沒強制力,執行單位是法院,警察只是到場戒護
這樣懂了嗎?
一、沒見過「民事」強制執行是由檢察官帶隊的!以前只見過法官,現在則多為司法事務官。
二、警察人員如果只是應A之請求到場,沒破壞鎖,基本上不太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因為§306要「無故侵入」,意思即是沒有理由,警察可以主張A與B間之房屋讓渡事由,應A之請求到場處理。如果鎖不是警察破壞的,更不會有毀損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不純正瀆職罪的問題。除非,一開始警察就是與A串通的,那就是「共犯」了!
三、如果警察的行為最後無法證明違反刑法,那就無法向警察機關請求國賠(前提是公務員須違法),頂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1項向警察機關申請合法補償。可是,如果同時向A請求民事賠償,而A也已經賠償B之損害時,警察機關原則上會拒絕補償(因民法採損害塡補原則)。

結論:如果警察機關的法制室夠強的話,應該沒事!即便找民意代表也一樣。建議不用浪費時間在公務員身上,直接向A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還比較快一點(因為有告訴期限之限制)。
你別誤導他人了
警察權沒那麼大
別亂引用法條擴張解釋
屋狀現在還在B身上
你以為叫個警察憑個讓渡書就可以進入他人住宅?
你自己去試別叫他人誤觸法
警察只有在例該戶(租屋者)久未給房東租金,且聯絡不到,深怕已離開或在裡有出事,才可會同警方,當地村里長,屋主本人,還要全程錄影搜證才可進入!
警察是不介入民事方面
只有檢察官或法官執行強制執行要求前往協助
警察才會在如版大所說的情況下進入
我真不懂單憑叫警察就可以隨意進入他人住宅是憑什麼法條,我看沒一個警察會理你!


pa641001 wrote:一、沒見過「民事」強制執行是由檢察官帶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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