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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房屋仲介這~~~麼的機車!!!!

ericjan0226 wrote:
抬高地價成仲介費,判...(恕刪)


說實在的,這是很常見的手法,只是這家仲介處理的不夠漂亮才會被抓包。
打死不認罪硬坳到底、說謊臉不改色也是符合仲介專任約精神。
房仲怎麼沒有叫證人出來作證說59萬是賣方堅持要給他們的佣金?
一份專任約房仲通常佣金拿到手就算完成委托,過程當然一定是忘記了...






陳小春2525 wrote:
說實在的,這是很常見的手法,只是這家仲介處理的不夠漂亮才會被抓包。
打死不認罪硬坳到底、說謊臉不改色也是符合仲介專任約精神。
房仲怎麼沒有叫證人出來作證說59萬是賣方堅持要給他們的佣金?
一份專任約房仲通常佣金拿到手就算完成委托,過程當然一定是忘記了...

這招只有對你有用
對其它人不一定行的通
millionbonus wrote:
這招只有對你有用對其...(恕刪)


證人講的話是對法官有用,在沒證據的前提下,法官是相信證人講的話,縱使交易過程中有瑕疵甚至未簽約,只要有人願意扛下來,房仲就可過關了。
證人的話對法官行的通就好了,又何需對其他人行的通?對其他人行的通,房仲也不用告到法院去了。
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2.至上訴人再以江支旺未出具授權書或親自簽署議價委託書,質疑其買方身分云云,惟證人林坤申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江支旺係高展工業公司及高展鋼模有限公司(下稱高展鋼模公司)的老闆,江支旺接受伊建議,並授權先後以7,500萬元、7,700萬元、7,800萬元、8,000萬元、8,150萬元出價與被上訴人協談,伊於100年9月14日簽署7,700萬元議價委託書,交付高展鋼模公司200萬元支票,被上訴人認為出價太低,伊又於100年9月16日簽署8,150萬元議價委託書,交付高展工業公司500萬元支票,後來被上訴人邀2次簽買賣合約,伊與江支旺都到場,上訴人卻未到等語,且證人江支旺於本院審理亦證稱: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伊太太江李秋美,高展工業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伊兒子江昇展名字,伊係這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議價委託書只是斡旋金合約,伊請林坤申代簽,正式買賣合約則由伊簽署,伊認為授權書不重要,有無付款成交比較重要,但後來伊到場準備簽約,上訴人都不來,仲介一直打電話給上訴人,上訴人推託不來等語(依序見本院卷101頁反面、103至104頁、194頁反面、196至197頁),並有高展工業公司及高展鋼模公司基本資料可參(見本院卷46、96頁)。可見本件買方自始即為江支旺,縱其未出具授權書,林坤申在議價委託書亦未表明代理之旨,充其量僅係渠二人間授權問題,並不影響江支旺出價購買系爭房地之效力。更何況,被上訴人係仲介業者,並非徵信業者,其覓得符合底價之買方促成交易,即完成系爭專任契約責任至買方履約能力,則非屬被上訴人應負契約義務範疇。

3.雖江支旺在高展工業公司支票上誤蓋高展鋼模公司印章,致該紙200萬元支票,因發票人簽章不符而無效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101年11月7日永豐銀重新分行(101)字第00018號函及200萬元支票可參(見本院卷127、57頁)。惟該紙200萬元支票係江支旺出價7,700萬元所交付斡旋票據,此觀諸議價委託書記載即明(見本院卷56頁),倘因此而成交,江支旺仍應負最終付款責任,並不因無效票據而免責。但因此次出價根本未達簽約門檻而失效,被上訴人亦未據此要求上訴人履約,則上訴人事後執該紙無效票據,認江支旺並無意購屋云云,自無可取。嗣江支旺再出價至8,150萬元,並交付高展工業公司500萬元支票(見本院卷45頁),已符合上訴人委託銷售價格,上訴人即負有簽約之義務。雖上訴人質疑高展工業公司票信及江支旺資力云云,惟高展工業公司於100年9月間,並無退補或拒絕往來等票信不良紀錄乙節,有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101年11月21日永豐銀重新分行(101)字第00021號函暨檢附支票帳戶資料可參(見本院卷129至130頁),江支旺亦當庭提出現已劃叉作廢之500萬元支票供查核,釋疑上訴人所稱該紙票據不存在等情(見本院卷155頁反面、196、206頁)。再參以高展工業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示,資產總額為104,491,407元、銀行存款為47,089,276元(見本院卷231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江支旺財產總歸戶亦有3,600多萬元資產(見本院卷249頁反面,證物另密封證物袋),足見高展工業公司票信無虞,江支旺係具有相當資產之人,顯非被上訴人所覓充為買方之人頭。是上訴人執此認江支旺、林坤申與被上訴人通謀虛偽簽署議價委託書為無效,被上訴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向其請求報酬云云,殊無可取。


陳小春2525 wrote:
證人講的話是對法官有用,在沒證據的前提下,法官是相信證人講的話,縱使交易過程中有瑕疵甚至未簽約,只要有人願意扛下來,房仲就可過關了。
證人的話對法官行的通就好了,又何需對其他人行的通?對其他人行的通,房仲也不用告到法院去了。
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大家都有證人
確實.而且現在的仲介費還是買賣雙方簽約的時候先拿足買方2%...


陳小春2525 wrote:
蠻多房仲都是全部收到...(恕刪)
louissvs wrote:
還聽過更貪心的, 不...(恕刪)


黑心炒房文才哥 vs 黑心房仲

到底誰比較黑

讓我們看下去
文才哥粉絲俱樂部開張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07171&p=1
你這算好的
我遇到一個仲介
給斡旋金開價
仲介跟我說屋主同意成交
約星期五下午簽約
星期四還跟我確認要我準備現金支票
仲介費直接從斡旋金扣
星期五早上跟我說屋主不賣了
我說不是已經同意了嗎?
那他要賠我斡旋金
他跟我說因為太信任屋主沒給它簽
我就說你找屋主我直接問他
一下說屋主智商有問題
一下說要給他姐姐住
一下說他媽媽不賣
就是不給接觸
直接到他們店打電話給屋主
照他開價買
屋主堅持說不賣要給他姐姐住
結果後來又說要介紹我另一間
我說我已經不信任太~洋了
結果之後一個月我又在樂屋網看到
把四樓改成三樓在賣
開價沒有變
但也因為他讓我買到一間更好的房子
所以你說要很他呢?
還是感謝他?
這應該就是命吧


基隆真是好 wrote:
你這算好的我遇到一個...(恕刪)


這絕對是房仲跟你唬爛的,屋主不賣,房仲怎可能沒告違約,一定有不可告人的內幕!
基本上你買不買的到房子不關房仲的事,但房仲拿不到違約金就是大事了!
房仲絕對會為了給買方你一個完整的交代而將屋主告上法院!
陳小春2525 wrote:
證人講的話是對法官有用,在沒證據的前提下,法官是相信證人講的話,縱使交易過程中有瑕疵甚至未簽約,只要有人願意扛下來,房仲就可過關了。
證人的話對法官行的通就好了,又何需對其他人行的通?對其他人行的通,房仲也不用告到法院去了。
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請問這位大哥, 您在各個討論串經常提到房仲願意配合做 "證人", 法官多半會採信等等.
http://www.google.com/search?q=%22%E9%99%B3%E5%B0%8F%E6%98%A52525%22+%2B%22%E8%AD%89%E4%BA%BA%22+site:www.mobile01.com&safe=off&prmd=ivns&ei=0Ai5Uo38FYSolAXzvoEI&start=20&sa=N

請問是真實的嗎? 若是, 那太可怕了.
Apple 01 wrote:
請問這位大哥, 您在...(恕刪)


買方是很重要的證人,法院上幾乎是買方講的算,因此房仲喜歡扮演弱勢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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