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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請教畸零地建築問題


msiwilly wrote:
先謝謝您的回覆,但新...(恕刪)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_file/1246/SG/20503/D.html
謝謝您的回覆.

有透過管道去了解隔壁土地狀況,隔壁地主因產權複雜(子孫眾多)目前根本無人能決定,想合建遙遙無期.

如果隔壁沒意願一起建(調解失敗),那這小小畸零地可以自己啟動自蓋嗎?

小弟愚鈍,看不懂落落長的法規條文,請大大不吝開示.感恩.

msiwilly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有透過...(恕刪)


新北市畸零地調處成功的機會幾乎是0,

調處只是設計來給畸零地自行建築的機制,

調處不成功後如果沒有其他限制的話,

就可以自行申請建照!

但是你這塊地在建築方面可能不是可以很好利用!
所以調處不成就可獨立建屋嗎?

請問一下該畸零地的面寬式去那一個地方?土地深度夠嗎?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嗇指教.
這問題蠻有深度,先做筆記.看有沒高手指點.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msiwilly wrote:
因為新北市的畸零地條款中,小弟不懂這條是什意思,請大家協助解惑.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
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
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一、你看上這塊地兩面鄰路,理論上可以任選依條對你罪有利的當面前道路
不過通則上是以路寬大者為原則,加上你北側鄰的是4米既成道路......
你面前道路沒意外應該就是南側的8米計畫道路
二+三、假若您面前道路是8米,依照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附表
你的基地有效寬度及深度分別需為7.1m(寬)x14.0m(深)
就算是拿4米既成道路來講你也要6.6m(寬)x12.0m(深)
加上第四條最後一句「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就是說你的土地至少要能畫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矩型區域才不算畸零地並准予建築
您這土地就算拿東側6.4m來檢討,有效寬度也不夠......
msiwilly wrote:
想請教各位 ,該畸零地可以自行申請建照嗎?是否符新北市的畸零地條款?
感恩不盡

法規上被認定為畸零地基本上就不得建築,符合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得以建築就不叫畸零地

結論是您看上這塊地是畸零地,需合併開發才得以建築
目前買下來的話唯一好處是,當隔壁土地要開發時你可以當超級大釘子
以目前看來的條件來說不管人身安全可以當一支超大號的釘子......
不過看看鄰地的狀態......廢除既成4米道路再說吧,目前沒有這種價值可言

還有一個例外狀況從樓主敘述看不出來
如果符合使用規則第九條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者。
簡單說就是這塊土地在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就已經被地政機關辦理分割成現在這個樣子
加上附近的公共設施用地也都編定完成就可以滿足第九條附表的條件
這樣你的基地有效寬度及深度就只分別需要3.5m(寬)x6.0m(深),面積20平方以上就OK
不過感覺品質不會太好就是了,您要好好思考一下

感謝大大詳細的說明,受益匪淺.

小弟愚鈍,請問 一下: 要如何查 是否是在62.7.12 之前畫定? 是去地政查詢嗎?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您可以去地政申請謄本跟複測成果圖,上面應該會有最後劃定的日期
謄本上面可以看到這塊地的狀況,轉過幾手、面積、是否重測過程現在的樣子等等
複測(或複丈)成果圖上面會有最後一次複丈的日期,兩個比照一下看看

不過您這說在新北市中和區...該不會是華中橋重劃那邊吧?如果是就應該不用查了......
因為本身不是新北市人,法規不熟不敢斷言~ sorry

不過教你一招絕對問得到

拿地籍圖去地政局問

他們會推過來推過去~ 要有一個下午的長期抗戰準備
感謝您的好心回覆.

昨天特地跑地政 去調手抄本地籍圖/謄本,經查為於81年有重測過.

民國53年就已分割畫定為此現狀地號及面積了.新北市中和區都市計畫用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是否就是符合62年以前就已分割,可以不需一定要和隔壁鄰地一併建築?
mpig1927 wrote:
您可以去地政申請謄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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