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重出江湖 wrote:名子是你的~但不一定就是你的財產~因為你媽媽可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實際上是你媽媽的十多年前你應該還是10多歲吧~你應沒能力買房子吧這種法官大部份都會判你輸...除非你能證明房子是你買的~ 法律是這樣的話,就天下大亂了!先看一下什麼是登記主義吧。土地所有權我國採的是權利登記制+托倫斯登記制的融合式制度。土地只要經第一次過登記,日後所有權的移轉,就都必需以登記為之。所有權的認定也是以登記為依據。
附上一些我國相關法律的說明,供樓主參考:1.實質審查主義:土地法第 55-56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55-57 條登記機關對於登記申請之案件,不僅須審查其程序是否完備,對於登記申請之內容亦具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並得依法要求公告程序,始得為確定之登記。2.具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 43 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土地權利一經登記,法律給予保障,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換個說法「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3.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0 條土地權利一經登記既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是以登記若有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登記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2.,這是為什麼我說,土地應該拿不回來了。見3.登記錯誤,國家負有賠償責任,但同樣可追究導致錯誤者的責任。這是我說最終責任會落在你媽媽的身上。當然若你媽媽若是被騙的受害者,那情況又不一樣。
kevin100727 wrote:如果照樓上講的,那是否車子阿房子阿登記在個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家人隨便拿去變賣??挖鼻孔 參照前一位大大的說明,你所舉的例子應該是有可能的,錯是錯在未經你同意的家人,與善意的第三者無關!!(我的解讀啦!)
按嘿破壞神 wrote:沒錯,明明就是祖先的...(恕刪) 恩...沒錯本來就不是你賺的,有給你是你賺到沒給你就當作算了這很現實阿這種事情要告父母,真的是....如果妳爸媽專門被騙,那就報警,處理好不被騙的事物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