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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未經同意就將我名下財產過戶…


李登輝重出江湖 wrote:
名子是你的~但不一定就是你的財產~
因為你媽媽可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實際上是你媽媽的
十多年前你應該還是10多歲吧~你應沒能力買房子吧
這種法官大部份都會判你輸...除非你能證明房子是你買的~

法律是這樣的話,就天下大亂了!
先看一下什麼是登記主義吧。
土地所有權我國採的是權利登記制+托倫斯登記制的融合式制度。
土地只要經第一次過登記,日後所有權的移轉,就都必需以登記為之。所有權的認定也是以登記為依據。
如果很確定老母是被詐騙
最好還是採取手段
否則事情到頭還是要你處理

看看有沒有其他理性的親戚支持你
軟的不成還是要用硬的
請律師比較方便
詳情不解 該拿就拿 老母易被騙 該斷就斷 每個月該給就給
附上一些我國相關法律的說明,供樓主參考:
1.
實質審查主義:土地法第 55-56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55-57 條
登記機關對於登記申請之案件,不僅須審查其程序是否完備,對於登記申請之內容亦具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並得依法要求公告程序,始得為確定之登記。
2.
具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 43 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
土地權利一經登記,法律給予保障,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換個說法「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3.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0 條
土地權利一經登記既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是以登記若有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登記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見2.,這是為什麼我說,土地應該拿不回來了。
見3.登記錯誤,國家負有賠償責任,但同樣可追究導致錯誤者的責任。這是我說最終責任會落在你媽媽的身上。當然若你媽媽若是被騙的受害者,那情況又不一樣。
如果照樓上講的,那是否車子阿房子阿登記在個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家人隨便拿去變賣??
秋天,葉落的季節,徒留孤單的我,獨自面對一切... 想愛...卻提不起勇氣...

kevin100727 wrote:
如果照樓上講的,那是否車子阿房子阿登記在個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家人隨便拿去變賣??挖鼻孔


參照前一位大大的說明,
你所舉的例子應該是有可能的,
錯是錯在未經你同意的家人,
與善意的第三者無關!!

(我的解讀啦!)

按嘿破壞神 wrote:
沒錯,明明就是祖先的...(恕刪)


恩...沒錯
本來就不是你賺的,有給你是你賺到
沒給你就當作算了
這很現實阿
這種事情要告父母,真的是....
如果妳爸媽專門被騙,那就報警,處理好不被騙的事物比較重要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肥阿肥阿小肥俠 wrote:
為了我兩個孩子
我不得不將屬於我的部份拿回來


不得不說, 你的兩個孩子應該要靠你自己賺的,不要抱著靠祖產的想法, 這樣想會好過些~

肥阿肥阿小肥俠 wrote:
我的印鑑都放在我媽媽...(恕刪)


1. 也許那本來就不是你的,看開點
2. 如果為了孩子好,媽媽賣了房產身邊有錢了,你也可以考慮先不拿錢回家

超硬的 wrote:
告法院€€€€...(恕刪)


這事為啥要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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