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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媽媽房子不買了,仲介要她繳付3%違約金,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馬上回寄存證 這種別拖 因為到最後會變成只看合約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口頭都是大便
colonel65731 wrote:
所以現在我朋友很苦惱
想請教各位先進
在這個時候有沒有解決的辦法呢?

買方的仲介費給了嗎
如果還沒給建議把問題縮小比較好處理

房子就照合約買下來 (買方也很滿意房子不是嗎)
櫃子原屋主堅持要照合約搬就讓他搬
櫃子的損失從房仲的仲介費扣掉
畢竟這本來就是仲介的錯誤

這就叫仲介折一下仲介費補償意思意思就好吧

3%違約金.......不要跟錢過不去


Gamestar wrote:
基本的精神就是...可以移動帶走的,都不算在房子的一部分,

但是有些東西,雖然可以移動帶走,
根據一般人的認知屬於房子原本就附屬的一部分,...恕刪

我也覺得這樣才對!
所以我才問應如果買賣合約未明確定義時,該是要正面表列(列出可搬走的東西)或負面表列(列出不可搬走的東西).
就我認知,沙發,冰箱,窗簾(很貴的窗簾)應該是可以搬走,不須合約明確定義吧?
買方那次說是要原屋況交屋,原屋況難道就包含全部嗎?
唉....學一次乖吧,下次賣房先清空再帶看吧!
在簽約的時候,這部份是要用手寫的...房仲都會解釋一遍吧...

不能移動或不能拆的都不算...

能移動能拆的,他們會一個一個談...

如果東西太多...就給原屋主列,什麼是要帶走的...然後其他沒提的就是要留下

所以...這位媽媽應該要理虧一點,而不是態度那麼硬
一般而言, 買方後悔, 損失訂金; 賣方後悔, 加倍奉還.
怎會搞個3%?

colonel65731 wrote:
前兩天看到我一個不錯...(恕刪)
忍忍忍
因為簽的是要約書,要約書的規定是買方可以不用付訂金,在期限內隨時都可解除,這原是保護買方的做法,畢竟斡旋若給出去了,通常不容易拿回來。但只要賣方同意按此價格出售,雙方就要履行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若有一方違反,則要支付另一方成交價3%的違約金。



louissvs wrote:
一般而言, 買方後悔...(恕刪)
疑問是~
1.屋主給了NICE價=買方砍到見骨?
若1的假設成立~
2.買方接下來凹傢具?
若以上兩點成立
那~屋主應該很毛,就一個櫃子而已就不讓步了,也搞到照步來

以上可能是原屋主的心情?

louissvs wrote:
一般而言, 買方後悔, 損失訂金; 賣方後悔, 加倍奉還.
怎會搞個3%?


民法中

違約可以請求對訂金沒收 或是 要求違約金
我朋友的媽媽房子不買了

網路上看到 我朋友 /我聽說 /我鄰居 /我同學 等等,第三人稱的用語通常就是可以直接使用第一人替代。

尤其又可以把事件敘述的猶如親臨,你信嗎?打死我都不信!

遇到這種人,下文直接不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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