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star wrote:
基本的精神就是...可以移動帶走的,都不算在房子的一部分,
但是有些東西,雖然可以移動帶走,
根據一般人的認知屬於房子原本就附屬的一部分,...恕刪
我也覺得這樣才對!
所以我才問應如果買賣合約未明確定義時,該是要正面表列(列出可搬走的東西)或負面表列(列出不可搬走的東西).
就我認知,沙發,冰箱,窗簾(很貴的窗簾)應該是可以搬走,不須合約明確定義吧?
買方那次說是要原屋況交屋,原屋況難道就包含全部嗎?
唉....學一次乖吧,下次賣房先清空再帶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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