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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的賣屋課徵稅金問題~我個人認為很重要.


~WISH~ wrote:
如果買時是向建設公司...(恕刪)



你說的好像是建商給你的當時土地跟房屋的公告現值.
好像那個會隨時間調整的.所以每年稅金不同.
而你跟建商買的實際價格.建商好像都有保留.政府好像不能直接取得.
但修法後就不一定.
比如實價課稅後~如果你買的預售屋交屋後.代書就會幫你實際價格登錄在政府的實價登錄上.
那個就不同了~

這我問過國稅局
重購退稅
如果報稅是實價 退稅就是實價
報稅是公告現值 退稅就是公告現值
簡單說就是報多少 退多少

賣掉舊屋後勢必要再買新屋
把所有的人又套在房地產裡
財產交易所得主要是課房屋出售所得,所以必須依照土地與房屋比例來課稅。不像你說的買賣的總價相減再列入所得來課稅。不然你賣房時已經課過土地增值稅,結果所得稅還要含土地的增值再課一次不就是重複課兩次。
chuen777 wrote:





你說的好像是建商給你的當時土地跟房屋的公告現值.
好像那個會隨時間調整的.所以每年稅金不同.
而你跟建商買的實際價格.建商好像都有保留.政府好像不能直接取得.
但修法後就不一定.
比如實價課稅後~如果你買的預售屋交屋後.代書就會幫你實際價格登錄在政府的實價登錄上.
那個就不同了~

...(恕刪)

重購退稅:指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財產交易所得: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可研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不一樣喔,大家注意一下討論時的詞語,才不會被搞混。
其實簡單說只要你換的新屋其土地價值與房屋價值大於舊屋的土地與房屋。那土增稅與房屋交易所得就可以退稅。但有一點很重要土地與房屋是要分開計算,否則會像前面一位大大,無法退土增稅。
ashinboy2009 wrote:

重購退稅:指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財產交易所得: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可研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不一樣喔,大家注意一下討論時的詞語,才不會被搞混。...(恕刪)

~WISH~ wrote:
這一篇分析的不錯,值得參考.
賣屋報稅教戰 試算哪一種划算?


~WISH~ wrote:
我說的是向建商買預售...(恕刪)



這個udn網站陳述有問題
下面是我上次的討論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533659&p=1#45981826

tk0104 wrote:
這個udn網站陳述有...(恕刪)


剛剛進了你提供的討論串

發現大家對於你提供的網路上看到三種稅金的試算法都有些疑慮.

我看了一下那個試算方式的確有點問題喔!

我想討論的是賣屋後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算法

我提供我網路查到的跟大家討論

壹.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一.這項所得包括: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
二.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或與他人交換房屋,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出售者),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又如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請參閱附表三),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
三.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係屬財產交易,其交易如發生所得時應合併申報。
四.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之所得屬之(請依期貨商製發的年度利率類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彙計單填寫。
五.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停止課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貳.若賠本售屋,是否仍需申報所得?
1.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抵減扣除。因此即使民眾賠本售屋,仍是需申報所得的。
不過如果有交易損失時,可以在未來三年內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2.財產交易損失該如何認定?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果不動產(財產)是出價取得,需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改良及移轉等費用後的餘額做為申報的所得額。如果是繼承取得,申報所得額則為出售金額減除繼承、受贈、改良等費用後的金額。
3.該如何申報才能節稅:據稅務專家表示,如果是賠售的狀況,建議採用以實際成交價申報,因為其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未來三年內,與交易所得相扣抵較罰算,但需檢附不動產交易的證明文件(如民間簽訂私契上的買賣價格以及購買交易的證明);若無法檢附以上文件則需依據契稅單上的「核定契稅」,依據政府公告的核定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參.售屋所得如何報稅?如何節稅?
一.個人在出售房屋時也是視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當然必須併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額中計算並申報。
其申報方式有二種:
 第一種:依「實際買賣價格」申報。
 第二種:依「財政部申報標準」申報。
其計算公式如下:
1.實際買賣價格:依所得額申報。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售屋支付之相關費用=所得額)
2.財政部申報標準:依所得額申報。
 (出售年度之房屋現值×利潤評定標準=所得額)


當然稅法很亂~我只是個工程師.不一定能提供完全正確知識~不足之處望大家幫忙補充.

~WISH~ wrote:
方法2,財政部認可,詳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恕刪)


總之土地和房屋分開算。土地去算土地,房屋再按比例下去算房屋交易所得。
不過這種方法應該是有但書前提的
(又如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


一般還是以簡單的總價算法去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或與他人交換房屋,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出售者),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這樣說對嗎?實在不懂
樓主是在講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是屬於「所得稅」
結果底下回的是「土地增值稅」可以重購退稅
這根本是兩個不同的稅,不能混為一談
然後更扯的是連每年要交的「房屋稅」都出來一起談了

再這樣亂下去,根本就不用討論了
麻煩大家搞清楚再來好嗎

Clat wrote:
樓主是在講財產交易所...(恕刪)


感謝幫忙提示~

我講財產交易所得稅也就是合併於個人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是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繳納.
但稅法的確很亂~
大家會搞混是正常的.
有些大大提出把建物跟土地分開計算.
這我不清楚.所以我就不參與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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