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如果是社區內的透天房...(恕刪) 遮雨棚並不是在所有縣市都列為違建,遮雨棚也有合法的,且有相關建築或室內裝修法規規範,ok?看了礙眼就跑去檢舉別人家的遮雨棚,這檔事大概只有你做得出來吧,會不會拆就看你和該社區住戶誰的手臂粗囉,如果是屬違建依法就是要拆.
stanley5488 wrote:遮雨棚並不是在所有縣...(恕刪) 並非只有我做的出來,當然誰會去檢舉我,那我會去檢舉誰阿,要檢舉當然就是大家一起來當檢舉達人阿!如果檢舉別人的社區透天厝整排遮雨棚但是不來拆,那告到法院去要用甚麼理由呢?違建會不會拆是看誰的手臂粗嗎?
(1) 針對頂樓漏水問題,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註一), 要求管委員(社區)權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擔...除非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註一: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2)針對大樓頂樓加蓋的違規問題: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來向主管機關訴願即可, 主管如認定有社區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 則會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認定事實來依法處罰..註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註三: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s. 我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管委員攸關頂樓加蓋的部份, 至於漏水的部份建議在社戶大會提出,由區分所有權人議決, 開會時, 一定要把資料及法律規定內容準備好, 並分發給重要幹部及住戶,並說明清楚頂樓漏水對於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 這樣才能讓住戶了解這筆費用為必要支出..請避免惡言相向,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清楚法律定義及權利義務... 以上.. ^ ^
陳小春2525 wrote:並非只有我做的出來,...(恕刪) 對阿,我也很好奇你到法院要告人家什麼?所以這種並不牽涉侵權的部分,都還停留在行政機關的範圍,不然就去告公務員瀆職吧!但肯定告不成,全台待拆違建根本拆不完,只要有在拆就好,誰先誰後對公務員來說根本沒差.違建會不會拆,你不是剛出社會吧?當然就看背景夠不夠硬,不然你以為呢?訴訟到法院,不是侵權就是違安,一旦判定違建需拆,法院就會要求違建自拆,不拆就可聲請強制執行,這樣了了嗎?樓主的社區頂樓違建就算有分管協議,所有權仍屬於社區區權人,他當然可以提告.
stanley5488 wrote:對阿,我也很好奇你到...(恕刪) 了解了,感謝您,不牽涉侵權的部分確實是還停留在行政機關的範圍,就算提出訴訟法院應該還是按照行政罰下去處理才對。告公務員瀆職應該也不成立,只要有檢舉就會發文去要求違建人說明了。就像檢舉他人算丟垃圾或者闖紅燈,只要不侵犯他人造成損害,頂多就是開罰單而已。找有背景的有力人士,該列管的就會變成要立即拆除嗎?有力人士會為了一個人跟整個社區的人為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