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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問題,請求高手解答:房屋完成交易,對方家人寄存證信函說該屋贈與給對方時約定不得買賣,要我返還該屋,並限期遷出。

卡啦卡啦牌鯊魚 wrote:
另外對方存證信函有附任何資料可證明某甲父親所言?
若父子間口頭約定沒書面文件
真的不用鳥他


就算有,也是沒用的。

某甲要出示,他有跟您講過的證據。

不用理某甲和某甲的父親啦!

NEI0527 wrote:
家父親也是可以告你


"告人"是不用任何理由的。

重點是,法院接不接受or法官的判決

Ex:

今天,我要對路人甲提出侵權告訴,當然是可以的。



重點是,法院接不接受。


curstw wrote:
常說「買賣不破租賃契約」,那「買賣可破贈與契約中無償居住嗎?(有點感覺是無償租賃)」
如果是這樣的話,某甲父親有權搬進來嗎?(太恐怖了吧!)

成立的前題是

賣方要能提出(示)-->在買賣過程中有出示過此狀況的證據。
平安、健康最重要
你把法律關係搞錯了,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
這是他們父子之間的契約關係,這份契約你又沒簽字,干你屁事,別被唬了
當著他父親的面把存證信函撕掉吧
curstw wrote: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易一筆,並已完成價金


先報警備案
有欺騙成份

先兒子賣房拿了錢,
後父親指房不得買賣,還要求新業主返還房子
之後聯絡不上兒子,
怎想也是有預謀欺騙

jun1106tw wrote:
你把法律關係搞錯了,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
這是他們父子之間的契約關係,這份契約你又沒簽字,干你屁事,別被唬了
當著他父親的面把存證信函撕掉吧



這個case我想用租賃的角度來類推。。
「買賣不破租賃契約」意指買賣交易不能變更之前的租賃關係,為保護房客之規定。

同理,該租賃關係我也沒經手簽字,且根本不知情,是屋主與房客之間的關係。


對比到此case「贈與約定無償使用」(有白紙黑字的贈與契約)如果可以視為「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只是無償)」的話,是否有可能成立類似「買賣不破租賃契約」的情事呢?(癥結在「贈與約定無償使用」與「租賃」是否有類似的關係..它們之間是絕對不一樣的嗎?)

換言之,如果租賃關係未結束,房東趁房客出國時把房子賣掉,房客回來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只能找房東討公道,而沒辦法進屋居住嗎?如果是這樣,「買賣不破租賃契約」又是什麼?
不動產以登記為原則!!
現在已經登記在您名下,沒有人能逼你賣,在這件買賣您是善意第三人(除非他爸爸能證明你跟他兒子串通,而且舉證責任在對方)
他家人之間的約定,不及於"善意第三人",除非他做成"限制登記"或"預告登記".但是一定沒有,若有,您現在不可能住在裡面!!
所以,您可以不理他,或是開一個您滿意的價格.小心兩年內買賣要課奢侈稅!
lanp wrote:不動產以登記為原則!!
現在已經登記在您


我看後就覺得是
兒子與父親串通,賣房拿錢後
用這方法想拿回房子

他們如不成功,是沒損失的的,拿了錢

他們如成功,就爽了,拿了錢還拿回房。
就算拿不回房,硬要樓主賠點錢了事,他們也有好處。

兒子的電話在這情況下打不通,就是有古怪
樓主可能遇上職業老千
1.要看當初原屋主有無辦理贈與登記,如無,不生效力。
→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你在購買時,不知對方有此贈與行為,您可主張您是善意之第三人。
→依民法759條之1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買賣不破租賃也是要賣方告知現在有租約
不是隱瞞不講
所以只要之前你沒被告知這事
你就都不要理他

curstw wrote:
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恕刪)


不動產與動產之物權轉移,最大差別就是不動產須完成法定手續才能取得物權(所有權)。

若是他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曾曾曾孫子過世前不得買賣,要求我把房屋返還,並限期搬出。

你怎麼辦?所以說囉~~不用鳥他
curstw wrote:
七月時接到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要求我把房屋返還,並限期搬出。
依我不熟法律的判斷

那是甲違約, 甲負責違約的相關事宜 (比如說賣屋所得兩倍給他父親)

與樓主是兩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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