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798028 wrote:
事情是這樣97年買房...(恕刪)
1.申請時條件裡有一條是: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以下
臺灣省(臺灣省轄市、桃園縣、新竹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要低於147萬
2.前二年零利率,第三年起之利率,對於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者,不提供優惠利率(政府不予補貼利率),依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辦理(償還年限不受限)。
3.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
(二)...
(七)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臺灣省(臺灣省轄市、桃園縣、新竹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八十八萬元~
簡單來說就是樓主申請時家戶年所得低於147萬,享有前二年零利率
之後因為家戶年所得高於88萬,所以政府利息不補貼
所以應只追繳高於88萬之後的利息部分...
<有誤勿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