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jau wrote:
我的問題是,合約書已...(恕刪)
重點不是『逕付強制執行』,而 是逕付強制執的『時間』。
假如沒有去公證,那這份合約就沒有『證人』可以證明這份『合約』。
公證的重點就是證明這份合約,如果沒有公證,那出問題時就得先去法院證明這份合約有效,這段時間通常會很長,長一點甚至可以拖到兩三年,兩三年的時間要脫產都脫好了,不但拿不到判賠的租金,期間內也沒辦法租別人……如果有公證的話,這些時間及過程可以省下大半。
justin2362 wrote:
並不是有公證就比較好
"公證" 只是多了一個第三者(公證人)做租賃的認證
如果房東跟房客真的發生糾紛鬧上法院
公證人並不需要作證甚麼
雙方的糾紛
還是要雙方跟法官說明(提告)
文具店購買的租賃契約書就比較沒效力、無法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嗎?
不但不會
法律效力都是一樣 (請查詢民法契約篇)
只要雙方的條件需求記載清楚就可以了
簡單說
租賃公證是多此一舉又多花錢的事情
如果真的有糾紛
存證信函寄完 (催告通知)
就附上租約向法院提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