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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買方延遲付款--我想要違約金


linijay wrote:
「因為你們約定的時間...(恕刪)


一般簽約時代書都會先暫定時間(中間時間怎定不重要,後面的交屋時間才是重點)
有時候會因為銀行的作業流程而延誤交屋時間
所以代書在定時間時,不會很肯定就是那一天一定會走到流程
但是通常定的交屋時間,基本上都不會超過,
假設真的超過交屋時間,代書也會提早跟你報告原因,
這時候你再來堅持你要那一天交屋,否則你會XXX,所以延遲要算違約金(理由隨你掰)
這樣去討會比較恰當一點。
畢竟合約書寫的很清楚,只是大部分賣方不會去討這個錢
看樓主你自己了,像其他網友說的還是留一線給他人走,他日好相見。(地球是圓的休度A丟)
賣方按理可住到最後一天交屋時.
太早搬出的租金怎好算在買方上!!?
就算提早找房子也能向出租方說明半個月或二十天後才搬.(延後起算租金)
如果簽約款有給,用印款也準時給
只有交屋款超過5/20給的話
你可以要求總價的萬分之三(每天給)
但買方應該會主張是尾款的萬分之三

反正一切照合約
雖然有點不盡人情
但管他的,誰叫他合約要這樣簽

linijay wrote:
謝謝,問題重點是這樣...(恕刪)


契約寫明5月20日點交,也就是5月20日點交前所有款項都應該進入履保帳戶,若因為5月20日點交前款項尚未補足,則可歸責於買方,也就是買方必須由5月21日起按日支付總成交價的萬分之3做為賠償金,直至點交。

但是未點交前,賣方不能由履保帳戶中取得任何款項。
好像應該要先有個"宣告"權力的動作之後
才好去索賠違約金

比如說,當初我賣屋時
我好人已經做到底了
連用印款都給我打折未入帳
拖了一個多月(感覺買方還想殺價)
後來真的又說要殺價(以屋況為藉口)

我就暴走了
存證信函寄去宣告我的權利
以及我即將採取的動作

當晚和解書就傳來了
但事情哪有這麼容易說和解就和解
我趁勢要求其他權利之後
終於順利過戶交屋
而且之後我也不管保固責任了
linijay wrote:
而且我的確「貪財+缺錢」(不然我也不用賣房子),我承認這是重點




根據合約,每延遲一天我可以收總價金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在買賣標的點交時一併繳清。
以下為了拿到違約金,本人想到的問題

1.付款期限在哪兒看?(合約上只看到點交5/20,用印4/08,簽約3/30)
2.點交日都還沒到就要書面催告嗎?(覺得有點早)
3.拿到了價金,但沒拿到違約金,那我就可以不點交嗎?(會不會反而變成我違約?)
4.代書在這裡該(或說"可以")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意思是我能請代書為此作什麼?)
5.其他該注意的



連付款期限在哪看都不知道還想要違約金


既然這麼想要
你就直接去跟買方說啊


我也認為留點時間給買方~
甚至你可以問代書為何買方還沒付款~
這些可以在溝通~
不要一直都只想到自己利益~
如果你已經提出疑問~
但買方梅付款那就真的可以要求賠償~
這樣做會比較好吧~
你都說缺錢了~表示你也想做成這筆生意~
留點情面吧~
今天換我遇這問題,買方延遲交屋,有屢保也就不擔心。日計違約罰款或許能催促買方快馬加鞭。

也只能這麼想了
linijay wrote:
我沒透過仲介,代書是(恕刪)


代書通知買方會延遲一周付尾款(代償),並不代表有違約。
你是哪點看出尾款延遲了?
通常尾款都是訂過戶設定完成,以銀行撥款日為給付日。
正常根本不會在這個點違約。

你自己仔細看看合約是怎麼寫的,如果沒寫尾款事宜,那就不會違約。

銀行撥款後就是付了尾款,你不交屋,鐵定你違約。

想賺這種錢,你至少要有常識,有知識的都還不見得賺的到。
JIN DER LAND OFFICE
amitychen wrote:
契約寫明5月20日點交,也就是5月20日點交前所有款項都應該進入履保帳戶,若因為5月20日點交前款項尚未補足,則可歸責於買方,也就是買方必須由5月21日起按日支付總成交價的萬分之3做為賠償金,直至點交。

但是未點交前,賣方不能由履保帳戶中取得任何款項。


這不一定好嗎?要看沒補足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賣方文件有問題,如印鑑錯誤,權狀無效....造成延遲過戶,那設定也一起延遲了,
銀行撥款自然也延遲,不見得一定是買方責任。

代書在這個點通常不會給明確時間,因為不可控。

樓主說的:代書通知延遲....
也有可能是代書送件處理延遲,漏章拉打錯資料........

通常尾款這個點根本不會明訂日期,是敘述一個程序的點。
如銀行撥款日.....

就連內政部範本都是這麼訂的。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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