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不叫~~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你權狀移失 切結書上所寫事由地政又不會登載公示~~何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頂多切結不實2.這在實務上叫 準誣告罪~~因為你的權狀並非真的遺失 而是在他人手上 而你去補權狀 就等於是說對方侵占你的權狀~~所以對方會去告你~~~~
9 5 2 7 wrote:1.這不叫~~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你權狀移失 切結書上所寫事由地政又不會登載公示~~何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頂多切結不實2.這在實務上叫 準誣告罪~~因為你的權狀並非真的遺失 而是在他人手上 而你去補權狀 就等於是說對方侵占你的權狀~~所以對方會去告你~~~~ 補權狀不等於告對方侵占兩者差十萬八千里我查了一下準誣告罪要件: 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誣告之行為,故為準誣告罪。1. 合法申請,無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事2. 無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故不符合準誣告罪之要件,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