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fantastic wrote:
建築師到不見得有問題。
因為實際上的空間使用行為及取得使用執照後擅自二工的責任皆不在建築師監造職責範圍,
是在使用權人上。
shortman wrote:
所以 建築事 的責任 只有到 取得使用執照 而已????
剩下來 就不是 建築師的責任???
swfantastic大正解無誤,建築師的監造責任僅到取得使用執照而已
取得使用執照後的所有權人在這時通常就是建商,尤其是這種公共空間二工的
一般來說不會有管委會呆到去動這一塊才對
不過話說回來......認真一點要二工的通常是在設計時就先想好了
這個案例只能說建商玩的有點超過了,最大的責任還是在政府(主管機關)的身上
通案來說......因為這種大多都是二工成公共活動空間
並不是當作私人空間販售,所以建管單位大多睜一眼閉一眼
之前大直那邊就有這種獎停變一樓店面的,那個就有在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