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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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關於損害賠償的部分,以此例來說,假設市價300萬(大伯持有部分)便宜賣200萬給其親戚,(未徵求樓主同意)那樓主可主張 100萬的損害賠償嗎?還是有其他的認定方式?
燦坤卡號請自行取用:60051363
freeosama wrote:
原則上當然可以,但是...(恕刪)
請問Freesama大大:
你有說 原則上當然可以嗎?
是指"如果我大伯跟我堂弟定買賣契約, 以"二百萬元"(遠低於市價)賣給我堂弟, 但是沒有得到我的同意及同意書, 我可以根據那個買賣契約(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強迫以"二百萬"元, 優先買下這房子(房子加土地持分)另一半所有權", 是原則上當然可以嗎?
但是如果我大伯辦房子買賣移轉登記時, 如果不跟我說(也沒經過我同意), 我要如何保障我"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我可以告我大伯偽造文書罪嗎?
這樣子, 我可以再"根據那個買賣契約(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強迫以"二百萬"元, 優先買下這房子(房子加土地持分)另一半所有權"嗎?
或用民法184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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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freeosama wrote:
Ans1:當然可以,...(恕刪)
請問Freeosama大大:
就Ans1: 有個小問題
13樓的enjoylife05 大大有提到: "土地法地34條之1,共有土地之優先承購權,當他共有人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為優先承買之表示時,即生效力。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共有人違反規定,未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其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他共有人如有損害,僅得向出賣之共有人請求賠償損害而已。"
真的如此嗎?
如果這樣(根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 我大伯以二百萬元便宜賣一半房子所有權給我堂弟, 那我只能事後根據民法184條請求賠償損害嗎?
我就不能靠常跑地政事務所,找處理案件的初審或專員說明我的情況,嗣後我大伯辦移轉時請他們通知我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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